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本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张永炬 202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吴冬兰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是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签署/盖章):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吴冬兰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本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是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本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吴冬兰 202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张莉女士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签署/盖章):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张莉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本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本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本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张莉 202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定于2025年7月10日下午在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0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提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提案9、10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公司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审议提案1、9、10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八位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3名。上述董事候选人当选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一起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公司将于当日即时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将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确定法定代表人,决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7月4日9:00-11:30、14:00-16:30 3、登记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8号伟星股份证券部 邮政编码:317000 4、登记及出席要求: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融资融券股东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4)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会议开始前补交完整。 5、其他事项: (1)联 系 人:黄志强 电子邮箱:002003@weixing.cn 联系电话:0576-85125002 传 真:0576-85126598 (2)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 1、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近五年主要工作简历; 2、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3、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附件1: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近五年主要工作简历 章卡鹏先生:中国国籍,1965年1月生,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师,具有四十多年的企业决策管理经验。曾任公司董事长、浙江省人大代表、临海市人大代表,现任公司董事、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新材”)董事、浙江伟星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光学”)董事,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常委、台州市人大常委、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临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公司5.67%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15.97%的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拟聘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三云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12月生,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师,具有四十多年的企业决策管理经验。曾任公司副董事长、台州市政协委员,现任公司董事、伟星集团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伟星新材董事、伟星光学董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公司3.76%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10.88%的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拟聘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蔡礼永先生:中国国籍,1965年3月生,工商管理大专学历,正高级经济师,具有三十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曾任公司总经理、浙江伟星拉链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伟星集团董事、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拉链分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服装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州市服装行业协会副会长。持有公司0.89%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4.33%的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郑阳先生:中国国籍,1974年8月生,金融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二十多年市场营销与管理经验。曾任公司副总经理、金属事业部总经理、江南工业园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伟星集团监事,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钮扣分会副会长、全国日用杂品标委会钮扣分标委会副主任委员、浙江省政协委员、台州市政协委员。持有公司0.41%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4.25%的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谢瑾琨先生:中国国籍,1967年9月生,工商管理硕士,具有三十多年的投资与管理经验。曾任伟星新材董事,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2.68%的股份, 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2.37%的股权。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永炬先生:中国国籍,1964年1月生,电子与通信硕士,具有四十年的教学科研经验。曾任台州学院智能制造学院院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台州学院智能制造学院教授。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吴冬兰女士:中国国籍,1965年12月生,会计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具有四十多年的财务核算和管理经验。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协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张莉女士:中国国籍,1977年8月生,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博士,具有二十多年的教学科研经验。现任台州学院智能制造学院(航空工程学院)教授、先进流体技术与装备研究所所长。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拟聘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张莉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附件2: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03”,投票简称为“伟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5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5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如表一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7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 注:1、非累积投票议案,请在表决意见的“同意”“反对”“弃权”相应栏内填写对应股数。 2、如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以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累积投票议案,请对相关候选人填报选举票数。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持股类别: 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