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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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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78 证券简称:科力远 公告编号:2025-047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力远”)持股5%以上股东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科技”)与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迈捷”)签署了《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及《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吉利科技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91,604,750股(占公司总股本5.50%)。本次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吉利科技内部股权调整需求,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结构进行调整,不构成实质性减持。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吉利科技的通知,其与欣迈捷于2025年6月23日签署了《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25年6月24日签署了《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吉利科技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91,604,750股(占公司总股本5.50%)转让给欣迈捷。本次转让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7楼1701室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7日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 注册资本:43,333.333333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品牌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会议及展览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农业管理;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工程管理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宁波锐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5%、浙江济底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5%。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7楼1701室(自主申报) 成立日期: 2017年9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金属制品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说明:本次协议转让的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吉利科技与欣迈捷为一致行动人。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5年6月23日,吉利科技与欣迈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 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单独称为“一方”。 2、股份转让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科力远91,604,75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占科力远股本总额的5.50%。 2)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双方确认, 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3、交易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 为每一股人民币5.00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458,023,750元(大写: 肆亿伍仟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4、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应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 乙方即作为科力远的股东, 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为避免歧义,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标的股份对应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由甲方行使等。 3)自过户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 乙方应当将转让价款458,023,750 元(大写: 肆亿伍仟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5、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5年6月24日,吉利科技与欣迈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补充约定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 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单独称为“一方”。 2、《股份转让协议》第4条第3)款变更为: 自过户完成日起三十日内, 乙方应当将转让价款458,023,750元(大写: 肆亿伍仟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3、《股份转让协议》新增约定如下: 乙方承诺自过户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标的股份。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利科技及欣迈捷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公告披露的《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吉利科技)》和《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欣迈捷)》。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力远 股票代码:6004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7楼170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7楼17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签署日期 :二〇二五 年 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力远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力远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注:本报告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宁波锐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李书福先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利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5年,前述人员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科力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36.65%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科力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主要情况如下: (1)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0175.HK)41.36%股份; (2)洪桥集团有限公司(8137.HK)67.36%股份; (3)Mercedes-Benz Group AG 梅赛德斯-奔驰集团(XETR: MBG)9.69%股份; (4)Volvo Car AB 沃尔沃汽车集团 (OMX: VOLCAR.B) 78.70%股份; (5)Volvo AB沃尔沃集团 (OMX:VOLV.B)4.35%股份; (6)Polestar Automotive Holding UK PLC 极星汽车控股英国 (NASDAQ: PSNY)81.80%股份; (7)ECARX Holdings Inc亿咖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NASDAQ:ECX) 45.56%股份; (8)ASTON MARTIN LAGONDA GLOBAL HOLDINGS PLC 阿斯顿·马丁·拉贡达国际控股(LSE:AML)14.09%股份; (9)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75.SH)19.98%股份; (10)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777.SH)29.85%股份; (11)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36.65%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吉利科技持有欣迈捷100%股权,吉利科技与欣迈捷为一致行动人。欣迈捷基本情况如下: ■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了更好的实现科力远发展战略,理顺股权与管理权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对自身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结构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未导致科力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排除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科力远173,257,906股,占科力远总股本比例为10.40%,为科力远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科力远81,653,156股股份,占科力远总股本的4.90%。 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5年6月23日,吉利科技与欣迈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 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单独称为“一方”。 2、股份转让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科力远91,604,75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占科力远股本总额的5.50%。 2)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双方确认, 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3、交易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 为每一股人民币5.00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458,023,750 元(大写: 肆亿伍仟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4、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应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 乙方即作为科力远的股东, 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为避免歧义,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标的股份对应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由甲方行使等。 3)自过户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 乙方应当将转让价款458,023,750 元(大写: 肆亿伍仟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5、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5年6月24日,吉利科技与欣迈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补充约定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 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单独称为“一方”。 2、《股份转让协议》第4条第3)款变更为: 自过户完成日起三十日内, 乙方应当将转让价款458,023,750元(大写: 肆亿伍仟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3、《股份转让协议》新增约定如下: 乙方承诺自过户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权利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或其他特殊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它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在完成上述审查确认后,转让双方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 6月 24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 6月 24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 6月 24日 图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力远 股票代码:6004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7楼170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7楼17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签署日期 :二〇二五 年 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力远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力远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注:本报告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书福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欣迈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5年,前述人员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科力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主要情况如下: (1)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0175.HK)41.36%股份; (2)洪桥集团有限公司(8137.HK)67.36%股份; (3)Mercedes-Benz Group AG 梅赛德斯-奔驰集团(XETR: MBG)9.69%股份; (4)Volvo Car AB 沃尔沃汽车集团 (OMX: VOLCAR.B) 78.70%股份; (5)Volvo AB沃尔沃集团 (OMX:VOLV.B)4.35%股份; (6)Polestar Automotive Holding UK PLC 极星汽车控股英国 (NASDAQ: PSNY)81.80%股份; (7)ECARX Holdings Inc亿咖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NASDAQ:ECX) 45.56%股份; (8)ASTON MARTIN LAGONDA GLOBAL HOLDINGS PLC 阿斯顿·马丁·拉贡达国际控股(LSE:AML)14.09%股份; (9)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75.SH)19.98%股份; (10)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777.SH)29.85%股份; (11)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36.65%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吉利科技持有欣迈捷100%股权,欣迈捷与吉利科技为一致行动人。吉利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了更好的实现科力远发展战略,理顺股权与管理权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对自身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结构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未导致科力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排除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科力远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科力远91,604,750股股份,占科力远总股本的5.50%。 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5年6月23日,吉利科技与欣迈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 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单独称为“一方”。 2、股份转让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科力远91,604,75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占科力远股本总额的5.50%。 2)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双方确认, 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3、交易对价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 为每一股人民币5.00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458,023,750 元(大写: 肆亿伍仟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4、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应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 乙方即作为科力远的股东, 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为避免歧义,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标的股份对应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由甲方行使等。 3)自过户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 乙方应当将转让价款458,023,750 元(肆亿伍仟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5、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5年6月24日,吉利科技与欣迈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补充约定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 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单独称为“一方”。 2、《股份转让协议》第4条第3)款变更为: 自过户完成日起三十日内, 乙方应当将转让价款458,023,750元(大写: 肆亿伍仟捌佰零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3、《股份转让协议》新增约定如下: 乙方承诺自过户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权利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或其他特殊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它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在完成上述审查确认后,转让双方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 6月 24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 6 月 24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欣迈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 6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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