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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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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工智退 公告编号:2025-09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5〕572 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5〕572 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鉴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瑞”) 签订了《委托股票转让协议》,聘请长城国瑞担任公司的主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退市板块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包括报送退市板块股票初始登记申请数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等。 二、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0611G 法定代表人:李鹏 成立日期:1997年2月 注册资本:335,000万元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号海西金谷广场T2办公楼13-14层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交易服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承销与保荐)。 三、其他事项 公司股票摘牌前,公司有关信息均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交所网站)。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委托股票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工智退 公告编号:2025-09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04民初42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公司及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宁我耀”)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5)浙04民初4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就与海宁我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海宁我耀偿还借款本金21,745万元、利息(含罚息)3,183,203.19元(暂计算至2025年1月2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5)浙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款本金217,450,000元及利息3,183,203.19元; 2.被告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80,000元; 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有权在347,390,000 元最高限额内对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77531 号不动产权证、浙(2022)海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104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海宁市海昌街道高新路51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5,866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1,150,866元,由被告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已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后续面临被执行本金217,450,000.00元及利息3,183,203.19元(暂计算至 2025 年1月 25 日),后续相关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诉讼预计将导致公司利润减少1,330,866元,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金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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