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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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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续督导机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复核年审会计师对收入循环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测试底稿;
  (2)获取年审会计师出具的信息系统内控审计报告,了解公司信息系统一般控制、与收入确认流程相关的应用控制;
  (3)检查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的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合理审慎;
  (4)复核年审会计师执行的收入抽样,包括订单、对账单、发货单、快递单、签收单、出口报关单等;
  (5)获取线上直销模式下主要电商平台的合同协议条款及其他模式下主要客户的合同,检查合同中有关退货的相关规定及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通用退货条款约定;
  (6)获取公司近三年销售退回和期后销售退回的统计数据,了解公司退货的原因,复核公司退货率的计算方法;
  (7)复核年审会计师的应收账款函证,确认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的当期交易额;
  (8)获取公司2024年12月营业收入明细表,复核年审会计师对于公司主要客户情况、销售内容、交付及验收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的抽查情况;
  (9)复核年审会计师执行的收入截止测试,将收入确认单据的签收时间/对账时间或报关时间与财务入账日期进行核对,检查收入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10)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2、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除线上直销以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为主,线上平台入仓模式和代理式经销模式外,其他模式无验收后仍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线上平台入仓和代理式经销模式在收到对方确认完成的代销对账单后,按照对账单上销售给终端客户的数据确认收入;代经销商直接发货给终端销售客户和发货频繁且量大的买断式线上经销模式,在收到对方确认的对账单后,按照对账单上数据确认收入;境外经销模式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其他模式的收入按照客户签收确认收入,公司对期后退货的情况进行2024年当期收入调整,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收入确认合理;
  (2)公司近三年销售全年退回的金额、数量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未发现异常波动,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退回情况差异原因合理,公司整体退货率较低,退货大部分在1个月内完成,且公司对期后退货调整了2024年收入,退货情况对公司收入确认不存在重大影响;
  (3)结合年审会计师执行的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未发现公司2024年12月份收入确认存在重大跨期情况,公司2024年12月份营业收入确认时点合理审慎。
  3、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
  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利用信息技术专家的工作,测试信息系统一般控制、与收入确认流程相 关的应用控制;
  1)对公司线上直销平台及线下门店销售在各系统间数据传递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执行穿行测试;
  2)将平台资金流水数据与SAP中确认收入数据进行匹配、核对,SAP明细数据为基础与资金流水数据进行匹配,验证公司已收款的数据和公司确认收入金额是否匹配;
  3)导出抽样店铺订单明细数据、资金流水数据,通过订单号逐一相互匹配、核对,验证公司收款订单是否均来源于店铺订单以及收款金额是否准确;
  4)对2024年抽样的店铺订单执行不同维度的分析,如买家年交易金额集中度、收货地域分布、交易时间分布、交易总额月分布、交易总额日分布、买家复购情况、短时间交易情况、发货间隔天数、买家单笔交易金额,以核查公司业务真实性;
  (3) 检查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的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合理审慎;
  (4) 对报告期内记录的收入,抽样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订单、对账单、发货单、快递单、签收单、出口报关单等;
  (5) 获取线上直销模式下主要电商平台的合同协议条款及其他模式下主要客户的合同,检查合同中有关退货的相关规定及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通用退货条款约定;
  (6) 获取公司近三年销售退回和期后销售退回的统计数据,了解公司退货的原因,复核公司退货率的计算方法;
  (7) 核查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退回凭证及附件,检查销售退回相关的退货单、退货协议;对销售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追踪到相应的发票和红字发票,查看其信息和销售退回入库单据是否一致。核查商品销售退回对应的销售记录相关凭证及附件,查看销售合同、销售审批记录以及支付记录;
  (8)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
  (9) 获取公司2024年12月营业收入确认的明细,抽查公司主要客户情况、销售内容、交付及验收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及收入确认依据;
  (10) 获取公司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及序时账,对收入进行截止测试,选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记录的收入交易作为截止性测试样本范围,将其对应的收入确认单据的签收时间/对账时间或报关时间与财务入账日期进行核对,检查收入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11) 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4、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 除线上直销以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为主,线上平台入仓模式和代理式经销模式外,其他模式无验收后仍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线上平台入仓和代理式经销模式在收到对方确认完成的代销对账单后,按照对账单上数据确认收入;代经销商直接发货给终端销售客户和发货频繁且量大的买断式线上经销模式,在收到对方确认的对账单后,按照对账单上数据确认收入;境外经销模式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其他模式的收入按照客户签收确认收入,公司对期后退货的情况进行2024年当期收入调整,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收入确认合理审慎;
  (2) 公司近三年销售全年退回的金额、数量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无异常波动,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退回情况差异原因合理,公司整体退货率较低,退货大部分在1个月内完成,且公司对期后退货调整了2024年收入,退货情况对公司收入确认无重大影响;
  (3) 公司2024年12月份营业收入确认时点合理。
  五、关于销售费用
  年报显示,公司本期发生销售费用5.44亿元,同比下降19.96%,主要系推广费、促销费减少所致。管理费用0.65亿元,同比增长19.14%,主要系职工薪酬、中介服务费增加所致。请公司:(1)分季度列示近三年销售费用率及变化情况,说明变动合理性,并结合结算方式、审批流程等,说明是否存在预支或垫付,以及跨期结算的情况;(2)列示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及中介服务费的主要构成及金额,支出的具体支付对象,是否流向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并说明变动情况与主要销售渠道收入是否匹配;(3)结合近三年公司人员数量及占比、人均薪酬、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薪酬福利构成及绩效考核机制等说明人力成本较高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分季度列示近三年销售费用率及变化情况,说明变动合理性,并结合结算方式、审批流程等,说明是否存在预支或垫付,以及跨期结算的情况
  1、公司近三年分季度的销售费用率及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续上表)
  ■
  (续上表)
  ■
  公司销售费用率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为53.84%、53.35%、50.16%。2022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销售费用绝对值相对平稳,因受疫情多次封控影响,公司线下收入不断下降,但线下专柜租金等销售费用相对固定,前二季度销售费用率呈上升趋势;2022年第三季度线下零售收入4,160.21万元,2022年第四季度受到国内疫情全面爆发影响,线下零售店大范围闭店不能正常营业,收入降至1,860.93万元,环比第三季度下降55.27%,但门店租金等固定费用变动较小,2022年第四季度由于电商双十一大促节点加大推广投放,线上销售费用和收入同步上升,综合影响下2022年第四季度较第三季度销售费用上升4,922.59万元,营业收入只增长5,650.44万元。
  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费用11,390.90万元,2022年同期为11,317.98万元,较同期相比费用变动额较小;2023年一季度较2022年第四季度销售费用下降3,794.49万元,收入下降1,877.91万元,主要是因为疫情封控解除,线下收入有所提升,同时电商季促销活动减少影响,平台销售费用下降。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费用环比增幅89.27%是因为爆款产品机型三上架,公司开始加大了抖音的推广投放,2023年第二季度抖音推广费6,474.26万元,占抖音全年推广费占比50.54%;第三季度电商促销活动减少,销售费用较上期下降3,408.26万元;因抖音渠道持续投放产出效率低,在第四季度减少了投放,2023年第四季度由于有电商双十一大促节点且前期投入的推广费有积累新客户,2023年第四季度的收入较第三季度降幅较小。
  自2024年开始,公司持续深化降本增效工作,改善公司利润情况,减少了投入产出效率低下的渠道投入。其中,2024年第三季度销售费用率环比上升10.06个百分点,主要系受抖音渠道推广费用降低,收入大幅下降影响;2024年第四季度费率环比下降16.35个百分点,系第四季度公司新品发布减少,相应费用投放减少所致。公司持续降本控费,2025年第一季度销售费用9,590.50万元,收入19,701.43万元,销售费用率48.68%。
  公司近三年销售费用率变动原因具有其合理性,没有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况。
  2、结合结算方式、审批流程说明是否存在预支或垫付以及跨期结算的情况
  公司销售费用的主要结算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
  所有付款的审批流程为用款人通过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填写申请单,分级授权,各层级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完成审批后,公司出纳进行银行转账付款;以电商推广费为例,由申请人发起,经过部门负责人核准,销售财务管理级审批,单笔超过10万元,经销售财务负责人及分管副总核准;职工薪酬的相关审批如下: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人员每月按照人事、行政、财务等人员提供的薪资档案、社保公积金缴纳明细、考勤月报、绩效评分明细、其他激励流程审批、提成核算明细等计算每月薪酬,最终的工资汇总表等审批文件,经人力资源部薪酬人员→部门负责人复核审批→分管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付款单后,提供至出纳人员进行发放,发放后财务部在SAP财务系统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明细科目核算。
  线上平台站内推广费通过线上平台预充值的方式支付充值,并按平台实际消耗及发票确认费用;专柜费用中专柜租金按合同条款支付,部分合同约定预付租金,租赁费用根据租赁准则按租赁期摊销;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合同支付,各期按年限折旧、摊销;部分差旅费员工先向公司预支款项,再按实际发生报销冲抵预支款;职工薪酬、运杂费由于核算、账单出具延迟时间差的问题,当期按照预估的方式计提费用,实际按确认后支付,存在跨期结算,但不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况。
  (二)列示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及中介服务费的主要构成及金额,支出的具体支付对象,是否流向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并说明变动情况与主要销售渠道收入是否匹配
  1、推广费及促销费
  (1)推广费主要构成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2024年度推广费19,237.78万元,占2024年销售费用的比为35.34%。2024年度推广费金额比2023年下降9,319.35万元,其中电商推广费用和代投、代运营费用分别下降6,044.06万元、1,896.38万元;主要系抖音渠道产出效率低,公司重点收缩了抖音渠道的推广投入,减少了直接投放及代理投放合作,抖音渠道推广费下降了9,318.67万元,收入下降13,258.52万元,推广费下降72.74%,收入下降60.32%,推广费与收入下降幅度相匹配。
  代投、代运营费用也主要是由于抖音平台的投放收缩而减少了相关合作。
  直播坑位费下降主要是由于天猫头部主播的直播收费标准提高,产出效率下降,2024年减少了天猫头部主播的直播合作,增加收费相对较低的助播合作。
  (2)促销费主要构成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2024年度促销费9,292.01万元,占2024年销售费用的比为17.07%,较上年同期下降1,886.02万元。其中线上平台促销费用支出(包含平台促销服务费,平台销售佣金,平台运营费) 较上年同期下降810.15万元,主要是抖音渠道促销费用额下降945.20万元。
  平台促销服务费较上年同期增长315.68万元,结构占比增长10.27%,主要是因为京东平台2024年参加线上跨店满减、优惠券等促销活动较多,2024年较上年增加645.24万元;同时受京东促销费用增长和抖音渠道投入下降影响,综合变动较小。
  平台销售佣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30.48万元,主要是公司平台销售收入下降44.84%,平台销售佣金随之下降。
  促销物料、促销活动租金、布撤展及其他促销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1,075.88万元,系公司降本控费,减少了线下快闪活动场次,提高物料使用频次,减少了促销支出。
  (3)推广费、促销费与销售规模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
  公司2024年推广费率同比下降4.67个百分点,主要是线上抖音平台推广投入下降;促销费费用率同比下降0.21个百分点,整体变动较小;公司推广费和促销费主要投入于线上销售渠道,故以下对推广费和促销费与线上主要销售平台收入进行配比分析。
  1)推广费与线上主要销售平台收入的配比分析
  单位:万元
  ■
  线上主要销售平台推广费较上年同期下降10,020.98万元, 收入下降19,551.56万元,公司推广费与收入变动趋势一致。主要平台推广费用率下降7.57个百分点,主要系本期大幅减少了对抖音平台的推广,推广费降幅大于收入降幅导致。
  主要是抖音推广费金额下降9,318.67万元,下降金额占总主要平台推广费下降金额比92.99%,抖音平台收入下降13,258.52万元;基于抖音平台流量算法导致2023年整体推广费成本上升,同类品牌竞价严峻,公司策略调整降低抖音投放。
  天猫推广费同比下降618.74万元,费用率增长2.98个百分点;收入下降42.13%,主要是2023年度有效推出机型三系列爆品,天猫系平台上销售额上涨明显,2024年未能有效推出同样影响力的爆品,天猫平台收入下降,推广费用率相应提升。
  京东平台推广费同比增长582.76万元,费用率增长2.22个百分点,收入增长0.62%;主要是因京东平台流量竞价成本上升,京东自营合同推广点位(京东与商家约定商家推广费支出需达到其销售额的固定百分比) 从2023年10%上升到2024年12%。
  淘宝推广费同比下降666.33万元,费用率下降2.98个百分点,收入下降6.46%;因主推品市场竞争较大,且减少了费用较高的李佳琦直播,多改为助播形式。
  2)促销费与线上主要销售平台收入配比分析
  单位:万元
  ■
  线上主要销售平台促销费较上年同期下降18.55%, 收入下降25.85%,主要平台促销用率下降1个百分点,变动较小。公司促销费用与收入金额变动趋势相同,与销售规模匹配。
  抖音:促销费用较上期下降41.50%,平台收入较上期下降60.32%,促销费用率与去年同期比增长4.91个百分点。收入下降但促销费率上升主要是因为抖音的收入结构发生变化,缩减了推广转化效率低的平台推广费投入(抖音推广费率较同期下降18.24个百分点),为了维持平台收入占比加大达人直播投入,达人促销直播佣金费率上升。
  京东:收入增幅0.62%,促销费用率增加2.53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京东自营2024年参加线上的促销活动较多,2024年较上年增加平台促销费645.24万元;京东2024年主要延续2023年上架的新品肩部机型三系列及迭代品机型六、腰部backlite等产品为主打品,原有产品供货价下降,缺少持续高毛利新品拉动,使得收入增幅较低,综合费用率上升。
  天猫:促销费用较上期下降45.27%,收入较上期下降42.13%,促销费率与去年同期比下降0.94个百分点,变动较小;促销费主要是固定费率支出,无大变动。
  淘宝:促销费用较上期下降6.98%,收入较上期下降6.46%,促销费率与去年同期比下降0.05个百分点,变动较小;促销费主要是固定费率支出,无大变动。
  (4) 推广费和促销费前十支付对象:
  单位:万元
  ■
  [注]公司经销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模式为线上平台入仓,广西京东晴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关联公司。
  上海红电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智星鸿途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是公司合作的微信视频号、抖音平台代投供应商,推广费采用倍轻松预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充值到其开通的线上平台账号上进行消耗,如遇预付款项不够使用但推广不能停止,会存在供应商垫付的情况。
  公司2024年推广费、促销费前十大支付对象与倍轻松公司均无关联关系,不存在流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的情形。
  2、专柜费用
  (1)专柜费用主要构成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专柜费用与线下直销收入配比分析
  单位:万元
  ■
  专柜费用2024年较上年同期下降814.40万元,其中门店专柜租金下降644.40万元,陈列费用下降88.99万元;2024年公司结存国内门店133家,较上年同期减少15家,因线下专柜门店投入产出效率较低,公司策略调整减少产出较低的门店,收入下降主要是店铺数量减少;专柜费用各费用结构占比2024年较上年同期整体变化较小。
  (3)专柜费用前十支付对象:
  单位:万元
  ■
  [注] 北京漫享时代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上海漫享尚禾商贸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该集团是一家以零售业为主的企业,因其规模较大,在全国各交通枢纽租赁零售店铺有价格优势,倍轻松向其租赁交通枢纽渠道的店铺。
  公司国内线下门店截至2024年结存133家,数量较多,2024年专柜费用支付对象前十,覆盖20家门店,公司实际支付对象主要为各机场、高铁、商场等租赁方,跟倍轻松公司均无关联关系,公司专柜费用未流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的情形。
  3、广告宣传费
  (1)广告宣传费用主要构成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广告宣传费用与收入配比分析
  单位:万元
  ■
  由上可知,本期广告宣传费主要是广告费,占广告宣传费总额的85.75%,其中代言费占比46.92%,较上年减少15.87%,主要是由于上期肖战代言人合同于2023年5月结束,结束后,公司官宣易烊千玺为产品新的代言人。易烊千玺代言合同于2024年8月结束后,公司未再续签代言人,也未新聘其他代言人,故本期代言费减少。其他广告宣传费主要是海外跨境线上广告投放,灯箱广告投放、商场广告大屏投放、新媒体平台广告开屏投放等,其他广告费同比下降16.50%。
  公司2024年广告设计、制作费用同比下降59.13%,主要是由于公司未续签也未新聘公司产品代言人,故与其相关的广告设计制作费同比减少。
  本期广告宣传费较上期减少27.08%。总体广告宣传费与收入变动方向一致。本期收入降低主要受抖音渠道影响,受代言人影响较小。
  (3)广告宣传费前五支付对象:
  单位:万元
  ■
  2024年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前五支付金额合计1,827.66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支付对象一支付流水:代言人广告费于2023年支付1,320.00万元,2024年支付880.00万元,2024年按收益期分摊费用金额为1,210.69万元。公司广告宣传费实际支付对象跟倍轻松公司无关联关系,公司广告宣传费未流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的支付对象与倍轻松公司均无关联关系,不存在流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的情形,主要费用变动情况与主要销售渠道收入匹配。
  (三)结合近三年公司人员数量及占比、人均薪酬、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薪酬福利构成及绩效考核机制等说明人力成本较高的合理性
  1、近三年公司人员数量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人
  ■
  从销售人员数量及占比看,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销售人员期末在职数量分别为604人、646人和629人,占比分别为65.51%、65.45%和66.07%。
  2、薪酬构成及变动对比
  (1)销售费用薪酬构成
  单位:万元
  ■
  销售人员薪酬主要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和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三部分构成:
  1)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构成,岗位工资及岗位补贴由员工任职的岗位相对价值来定薪;
  2)浮动工资由绩效工资、提成(含利润/销售提成)、及时激励奖金(含月度销售奖金、店面冲刺激励、其他促销活动奖金等)构成。
  3)公司承担社保公积金与薪酬中社保、公积金部分主要与人数和缴纳基数变动正相关,与业绩变动基本无关。
  (2)各构成部分变动分析
  薪酬中固定工资部分相对较固定,其变动主要与人数变动及调薪正相关,业绩变动的影响较小。2023年固定工资较2022年增长10.51%,2024年固定工资较2023年增长9.35%,主要系公司对上年绩效优秀员工进行了调薪。
  浮动工资及年终奖变化主要受销售人员的业绩影响。2023年浮动工资+年终奖较2022年增加了55.48%,主要系2023年市场经济逐渐恢复后,为了稳固销售团队,刺激销售目标的达成,侧重对电商团队、B2B销售、海外销售以及销售管理岗的薪酬进行了部分增调。2024年浮动工资+年终奖较2023年下降了35.51%,主要系本期销售额下降,加上2024年公司加大对利润的考核力度,个人业绩考核完成率低,导致销售人员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以及月度销售奖金减少。
  薪酬中社保、公积金部分主要与人数及缴费基数变动正相关,与业绩变动基本无关。2023年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较2022年增长3.49%,2024年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较2023年增长5.35%,主要系社保缴纳基数调整导致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增加。
  3、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薪酬情况
  ■
  注:表中数据均取自可比公司年报期末时点披露数据,同行可比公司销售人员平均人数=职工薪酬/((期初销售人员人数+期末销售人员人数)/2。
  从销售人员数量及占比看,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销售人员数量分别为663人、625人、638人,占比分别为61.22%、63.32%和67.02%,因公司的线下直营销售模式,因此销售人员数量及占比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从人均薪酬来看,2022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销售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15.54万元、19.69万元和18.09万元,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平均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从薪酬福利构成和绩效考核机制看,公司销售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固定工资、奖金、提成和社会保险等构成,其中固定工资和奖金提成占比较大。公司销售提成按月计提,季度发放,绩效考核依据为每季度制定的任务目标(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成本、人效、NPS等),根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相关销售人员提成。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兼具线上直营和线下直销渠道,且线下销售人员数量年均占总销售人员数量约为60%-70%,线下直营门店销售人员薪酬相对较低,拉低了销售人员总体人均薪酬,因此公司销售人员人均薪酬整体低于同行业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人力成本较高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公司的经营模式需要一直维持着较大规模的销售团队,另一方面优秀销售人员的人力成本增加所致。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持续督导机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复核公司近三年销售费用率变化情况,分析变化原因;
  (2)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销售费用构成情况,对不同平台的推广模式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解;了解公司销售费用的主要结算方式、审批流程,了解公司是否存在预支或垫付,以及跨期结算的情况;
  (3)获取公司与不同电商平台不同合作模式下签订的销售合同或框架协议,对不同电商平台相关费用的合同条款进行查阅;
  (4)获取天猫、京东、淘宝、抖音等电商平台的推广费对账单,复核年审会计师对不同电商平台推广费、促销费的核查情况;获取主要的租赁合同、广告宣传费相关合同,对相关费用金额的计算依据进行复核;
  (5)获取销售费用明细表,对公司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相关费用与收入的匹配性进行分析;
  (6)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通过公开信息平台查询公司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等主要服务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清单,核实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并与公司2023年及2024年银行流水、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2023年及2024年的银行流水、微信流水及马学军之妹马蓉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核查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核查是否与公司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与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及其他关联方有资金往来;
  (7)向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薪酬和福利结构、绩效考核机制;查阅公司薪酬明细表,分析员工平均职工薪酬较高的原因;
  (8)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人均薪酬水平,分析公司人均薪酬水平的合理性。
  2、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近三年销售费用率变化具有合理性,存在预付等跨期结算的情况,但不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况;
  (2)公司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的前十大支付对象与倍轻松均无关联关系,未发现流向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的情况;
  (3)公司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与主要销售渠道收入变动趋势一致,具有匹配性;
  (4)公司人力成本较高主要系公司经营模式所致,需一直维持着较大规模的销售团队,使得平均人力成本较高,具有合理性。
  3、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
  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复核公司近三年销售费用率及变化情况,了解分析变化原因,
  (2) 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销售费用构成情况,对不同平台的推广模式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解;了解公司销售费用的主要结算方式、审批流程,了解公司是否存在预支或垫付,以及跨期结算的情况;
  (3) 获取并查阅公司与不同电商平台不同合作模式下签订的销售合同或框架协议,对不同电商平台相关费用的合同条款进行查阅;
  (4) 获取天猫、京东、淘宝、抖音等电商平台的推广费对账单对不同电商平台推广费、促销费进行核查,获取主要的租赁合同、广告宣传费相关合同进行核查,并对相关费用金额与计算依据进行复核;
  (5) 获取销售费用明细表,对公司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主要电商平台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与收入匹配性进行分析;
  (6) 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通过公开信息平台查询公司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等主要服务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清单,核实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并与公司2023年及2024年银行流水、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2023年及2024年的银行流水、微信流水及马学军之妹马蓉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核查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核查是否与公司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与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及其他关联方有资金往来,核实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4、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 公司近三年销售费用率变化具有合理性,存在预付等跨期结算的情况,但不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况;
  (2) 公司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的前十大支付对象与倍轻松公司均无关联关系,未发现流向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的情况;
  (3) 公司推广费、促销费、专柜费用、广告宣传费与主要销售渠道收入变动趋势一致,具有匹配性。
  六、关于客户和供应商
  年报显示,前五名客户销售额27,552.1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25.38%,其中第二名和第五名为报告期内新进入前五名的客户;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16,245.15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41.42%,其中第二名为报告期内新进入前五名的供应商。请公司:(1)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合作年限,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及与注册资本是否匹配,期末往来款项余额及期后结转情况等;(2)说明公司近三年和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的同类合同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存在,请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以上全部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合作年限,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及与注册资本是否匹配,期末往来款项余额及期后结转情况等
  1、报告期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年限,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及与注册资本是否匹配
  (1) 报告期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
  1)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2) 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
  ■
  3) 深圳市了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4) 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
  ■
  5) 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
  ■
  6) 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
  ■
  (2) 报告期主要客户的合作年限,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及与注册资本是否匹配
  单位:万元
  ■
  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28,908.14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26.64%,其中第二名和第五名为报告期内新进入前五名的客户,原第五名为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应合并列示为第一名,修改后第五名为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合作有一定年限,公司对其销售收入较2023年有所增长,故进入第五名。深圳市了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开始与公司合作,采购产品后供给山姆会员商店零售,2024年采购量较大,进入第二名。报告期主要客户交易金额与注册资本均匹配,其中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虽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但其母公司为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人民币,注册资本与交易金额匹配;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虽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但其母公司为云朵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680万元,注册资本与交易金额匹配。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4年,注册资本200万元,该公司为公司产品经销商,主要从事商品贸易业务,对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的要求较低。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作对象还包括wacaco(沃咖科)等品牌,该客户具备与公司交易额相当的资金实力。前五大客户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 报告期主要客户期末往来款项余额及期后结转情况
  单位:万元
  ■
  上述客户期末应收款基本已于期后回款完毕,合同负债均于期后结转完毕;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了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客户的合同保证金,因在合同期限内,未做结转。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及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公司支付给京东平台的保证金,因在合作期内,未做结转。
  (二)说明公司近三年和主要客户签署的同类合同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存在,请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单位:元
  ■
  1、从客户近三年平均单价横向对比维度: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及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三个客户三年平均单价横向对比较为平稳;深圳市了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2023年开始合作,因产品结构不同,2024年平均单价略低于2023年平均单价;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主要因为产品结构变化,2024年平均单价低于2023年及2022年平均单价;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受产品结构变化影响,2024年平均单价较2022年下降较多。
  2、 从渠道类型维度:
  (1) 线上平台入仓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虽然都为线上平台入仓,但二者之间近三年平均单价显著差异,一方面是由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高单价产品采购量比重大、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低单价产品采购量比重大,二者产品结构差异显著;另一方面,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平台销售对象为终端消费者,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平台销售对象为企业客户,销售对象不同,故二者运营模式存在差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二者费用结构差异大,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模式下,公司需要投入推广费进行引流。故而高端同类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毛利率高于销售给企业客户。所以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单价高于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
  2024年,① 某款新品中高端肩部按摩器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的销售量占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0.03%,单价387元;该款品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5.51%。其销售额占比为9.51%,平均单价467 ;② 在两个客户的平均单价相近的某款低单价肩颈产品未投流推广,其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总销量比30.20%,单价76元;其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7.20%、单价74元。③ 在两个客户的平均单价相近的某两款艾灸产品配件,未投流推广,其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19.47%、单价35元;该款品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7.27%、单价36元。低价产品的销量占比高,拉低了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单价。
  2023年,① 某款中高端肩部按摩器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0.90%、单价310元;该款品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高达20.50%,其销售额占比为29.59%、单价411元,且该款产品的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约为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销量的247倍;② 某款中高端眼部按摩仪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0.20%、单价300元;其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4.20%、单价366元;③ 某款单价442元的高端眼部按摩仪、和单价638元的高端肩颈按摩仪,这两款产品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合计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5.05%,销售额合计占比9.63%,但是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2023年没有售卖这两款产品,高单价产品拉高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平均单价;④ 在两个客户的平均单价相近的某款艾灸盒配件产品,其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32.40%、单价40元;其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仅5.00%、单价36元,低单价产品的高销量占比拉低了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单价。
  2022年,① 某款中高端眼部产品,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0.11%、单价299元;其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7.90%,其销售额占比12.35%、单价392元,高单价产品高销量拉高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平均单价;② 在两个客户的平均单价相近的某款肩颈按摩仪,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1.30%、单价326元,其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7.96%,其销售额占比10.83%、单价341元;③ 某款单价391元的中高端按摩披肩,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5.30%,销售额占比8.27%,但是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2022年没有售卖这款产品,高单价产品拉高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平均单价;④ 在两个客户的平均单价相近的某款艾灸盒配件产品,在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30.42%、单价46元;其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量占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仅6.17%、单价52元,低单价产品的高销量占比拉低了北京京东弘健健康有限公司单价。
  (2) 线下经销
  三家线下经销模式的客户,受自身定位不同,向公司采购的产品差异大,导致三者之间平均单价差异大;另外这三家客户为公司前五大客户,采购量大,同类产品采购价较其他客户相比,优惠力度大。近三年深圳市了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单价在193元至222元之间、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单价在117元至137元之间、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单价在310元至395元之间、其中:
  1) 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后,主要在其海南免税门店销售,其终端客户为高消费群体,售卖的产品在公司属于中高端类,故其平均单价远高于另外两个线下经销客户;该客户同品类的产品价格略低于其他经销商客户系其采购量大,价格相对折扣更多。
  2024年,该客户在公司主要采购产品为一款升级款头皮梳及头皮梳,这两款产品销售量占中免集团(海南)运营总部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分别为16.16%、12.16%,合计占比38.32%。单价分别为398元、379元。升级款头皮梳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42.09%,第二及第三大客户采购该款产品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分别为13.47%、6.50%,单价分别为431元、443元。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的价格较后两者分别低7.58%、10.09%。头皮梳销量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也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18.17%、单价373元 ,第二及第三大客户采购该款产品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分别为14.95%、13.50%,单价分别为421元、396元。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的价格较后两者分别低11.56%、5.87%。两款品在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较其他客户低,主要是因为其为公司前五大客户,故给其优惠力度相对更大。
  2023年,该客户在公司采购量前三的产品分别为一款头皮梳、经络枪及一款颈部按摩器,其占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分别为13.40%、10.79%、10.18%,合计占比34.46%。单价分别为376元、225元、744元。采购量排名第一的头皮梳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36.58%、单价376元,第二及第三大客户采购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分别为34.72%、6.50%,单价分别为398元、399元,价格相近。采购量排名第二的经络枪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55.88%、单价225元,第二及第三大客户采购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分别为14.05%、8.51%,单价分别为262元、259元;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的价格较后两者分别低14.00%、13.13%。采购量排名第三的颈部按摩器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70.27%、单价744元;该款品其他客户较为分散,其他客户整体平均价格为876元。该颈部按摩器在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销售价格较其他客户低,主要是因为其为公司前五大客户,故给其优惠力度相对更大。
  2022年,该客户在公司采购量前三的产品分别为一款按摩腰枕、颈部按摩器及一款多功能按摩腰枕,占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分别为21.32%、12.96%、7.55%,合计占比41.83%。单价分别为158元、772元、445元。采购量排名第一的按摩腰枕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为第二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31.94%、单价158元。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45.11%,单价155元。同为公司前五大客户,价格相近。第三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15.54%、单价166元,采购量相对较低,价格优惠力度相对略低。采购量排名第二的颈部按摩器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73.02%、单价772元;采购量排名第三的多功能按摩器,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为公司主要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93.73%、单价445元,因其采购规模较大给予中免集团(海南) 运营总部有限公司价格优惠力度相对其他客户更多。
  2) 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后,主要销售对象为各大银行(用于积分商城销售) 及其他企业集中采购等,所采购产品需具备礼品属性,该属性产品的价格需求集中于200元以下。
  2024年,其在公司采购量前二的产品占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分别为26.05%、20.92%,合计占比46.98%;单价分别为80元、113元。排名第一的为一款肩部按摩器,该款品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82.92%、单价80元;第二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16.23%、单价89元。销售给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该款品的价格较第二大客户低10.06%,差异主要是因为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其2024年在公司的采购额是后者的近6倍,故给其优惠力度相对更大。排名第二的产品,为一款眼部按摩器,该品近两年在线下经销客户中,只销售给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
  2023年,眼部按摩器为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采购量最大的产品,采购量占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28.52%、单价119元。其在2023年采购量第二大的产品为一款午睡宝贝,采购量占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22.86%、单价30元。该款品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73.49%、单价30元;该品第二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20.19%,该品第二大客户为公司交通枢纽渠道中战略合作客户,故作为赠品提供给该客户,因此价格不具有可比性。
  2022年,采购量第一的产品为肩部按摩器,采购量占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总销量的比为23.13%、单价77元。该款品在线下经销客户中,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92.27%、单价77元;第二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3.91%、单价85元;销售给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的价格较后者低9.93%,差异主要是因为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前五大客户,故给其优惠力度相对更大。其在2022年采购量第二大的产品为一款午睡宝贝,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下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11.40%、单价30元,价格与2023年相当。
  3) 深圳市了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开始与公司合作,采购产品后供给山姆会员商店零售,山姆会员商店选品集中且有定制要求。
  2024年其采购的产品中,斜方肌按摩器采购量占其采购倍轻松产品总量的比例为88.60%,单价191元。这款产品为山姆定制产品,其款式、配置等与其他产品差异大,故售价与其他肩部产品有差异。
  2023年其采购的产品中,采购量排名第一的产品是一款艾灸盒,采购量占其采购倍轻松产品总量的比例为39.69%、单价188元;采购量排名第二的产品是一款头皮按摩器,采购量占其采购倍轻松产品总量的比例为39.49%、单价166元。这两款品同为山姆定制产品,其款式、配置等与其他产品差异大,故售价与其类似产品有所差异。
  (3) 线上经销
  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线上经销客户,公司授权给该客户在拼多多平台开店,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该客户在公司采购的产品,2022年至2024年三年平均单价分别为273元、206元及181元,2024年平均单价较2022年下降33.70%,主要系该客户向公司采购的品类结构发生变化。2022年,该客户采购量占比前三的产品分别是某款颈部产品、一款眼部产品和颈部产品2,单价分别是106元、177元、478元。2024年该客户采购量前三的产品分别是一款眼部、按摩披肩和艾灸产品,单价分别是75元、128元、178元。受品类变化影响,2024年平均单价下降较多。
  另外与线上经销其他客户相比,2024年该客户采购量排名第三的眼部产品在线上经销客户中是第一大客户,该眼部产品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上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72.10%、单价178元,第二及第三大客户采购占该款品在线上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分别为16.51%、4.34%,单价分别为188元、197元,该产品采购单价略低,价格差异较小。
  2022年采购量排名第一的颈部产品在线上经销客户中,该客户为第一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上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48.05%,单价106元,第二及第三大客户采购占该款品在线上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分别为14.65%、12.34%,单价分别为107元、106元,整体价格相当。排名第二的眼部产品在线上经销客户中,该客户为第二大客户,采购量占该款品在线上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为23.86%、单价177元,第一及第三大客户采购占该款品在线上经销渠道总销量的比分别为24.47%、13.69%,单价分别为164元、187元,整体价格差异较小。
  综上所述,近三年和主要客户签署的同类合同价格无显著差异,无同类合同价格的销售价格具有其合理性。
  (三)列示报告期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合作年限,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及与注册资本是否匹配,期末往来款项余额及期后结转情况等
  1、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年限,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及与注册资本是否匹配
  单位:万元
  ■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17,747.52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45.25%。原第二名为莆田睿康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厦门睿康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合并列示为第一名,修改后新增第五名福建美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执行严格的供应商准入标准,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前五大供应商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前五大供应商与公司的交易合理,与其注册资本匹配。
  (1) 厦门睿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双方从2017年开始合作,有着较长的合作年限,因公司热销品肩部系列产品的采购,交易额占比较大。 莆田睿康科技有限公司系厦门睿康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双方从2023年末开始合作,为满足公司热销肩部按摩器,系列产品的出货需求,增加莆田睿康科技有限公司。
  (2) 厦门市蒙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双方从2015年开始合作,有着较长的合作年限,主要向其采购腰背部产品。
  (3) 广东创智联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双方从2020年开始合作,创智的核心产品为空气净化器,公司为开拓艾灸市场,由倍轻松提供设计,利用创智的净化技术,联合开发艾灸类产品。
  (4) 深圳市范儿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 双方从2022年开始合作,主要向其采购低价格位的眼部产品,以补充渠道需求。2023年因客户定制需求增加交易额,2024年因客户定制需求变化交易额下降。
  (5) 福建美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双方从2022年开始合作,公司主要向其采购肩部按摩器机型五产品。
  (6) 东莞市威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双方从2022年开始合作,公司主要向其采购肩部按摩器产品。
  (7) 东莞领航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双方从2018年开始合作,2022年公司主要向其采购带料加工服务、PCBA物料。
  (8) 深圳市德凯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双方从2021年开始合作,公司主要向其采购颈部按摩器产品。
  (9) 东莞市品端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双方从2017年开始合作, 2022年公司主要向其采购组装加工服务、塑胶类物料。
  (10) 深圳市集创兴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双方从2002年开始合作,公司主要向其采购电池阀、牙箱物料。
  (11) 深圳市凌鑫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双方从2016年开始合作,公司主要向其采购PCBA物料。
  (12) 深圳市轻松联益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双方从2013年开始合作,2022年公司主要向其采购组装加工服务、塑胶类物料。
  2、主要供应商期末往来款项余额及期后结转情况
  (1)2024年度
  单位:万元
  ■
  [注]列示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且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有资金往来或交易的情形。
  以上列示成品、材料、加工制造费用及模具采购类供应商,同一供应商应付账款和预付款项同时挂账,系该供应商同时有应付材料款和预付模具款,由于款项性质不同,未予抵消。广东创智联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范儿科技有限公司期末其他应收款均为押金保证金,尚在合作中,故期后未结转。
  公司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通常直接抵扣货款,年底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函证,供应商对债权债务回函确认相符。2025年公司对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按照账期排查,公司2024年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2,510万元,2023年度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545万元,共计提前支付3,055万元采购款。2024年度提前支付给厦门睿康科技有限公司的205.06万元和莆田睿康科技有限公司的99.10万元,2023年提前支付给供应商545万元(深圳市集创兴科技有限公司180万元,深圳市轻松联益五金塑胶有限公司365万元),共计849.16万元采购款已到账期并已抵货款,深圳市凌鑫电子有限公司300万元于2024年现金退款,剩余未到账期的1,905.84万元公司要求供应商退回款项,截至本报告回复日,公司已收到供应商现金转回1,905.84万元款项。
  公司2023年和2024年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3,055万元,已到账期的849.16万元已抵货款,未到账期的2,205.84万元已现金回款。上述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将对应金额的资金转至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的关联方或用于马学军指定用途,公司将2023年及2024年提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2023年度
  单位:万元
  ■
  [注]列示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且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有资金往来或交易的情形。
  以上列示成品、材料、加工制造费用及模具采购类供应商,同一供应商应付账款和预付款项同时挂账,系该供应商同时有应付材料款和预付模具款,由于款项性质不同,未予抵消。广东创智联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范儿科技有限公司期末其他应收款均为押金保证金,尚在合作中,故期后未结转。
  公司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通常直接抵扣货款,年底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函证,供应商对债权债务回函确认相符。2025年公司对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按照账期排查,2023年度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545万元,截至本报告回复日采购款已到账期并抵货款。公司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的同时,上述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将对应金额的资金转至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的关联方或用于马学军指定用途。公司将2023年提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3)2022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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