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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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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9.3511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10.8784万股的0.778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5.480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10.8784万股的0.622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00%;预留13.870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10.8784万股的0.155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战略发展贡献力量,实现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9.3511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10.8784万股的0.778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5.480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10.8784万股的0.622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00%;预留13.870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10.8784万股的0.155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5人,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23人的26.32%,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9.3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9.3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9.35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9.68元,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6.47%。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70.76元,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5.61%。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75.67元,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2.00%。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78.69元,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01%。 2、定价依据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能够保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公司员工,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科技公司人才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实施更有效的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与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 本次业绩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工作。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9.00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最近一个交易日2025年7月4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取对应期限的上证指数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8月中旬,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5、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导致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仍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虽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退休,但公司提出续聘要求而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薪酬委员会决定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薪酬委员会决定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6月27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灏先生主持,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2、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及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认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办理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审查已授出权益是否符合归属条件,办理已授出权益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6、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7、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代表公司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相关协议; 8、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应遵照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9、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需要董事会办理的其他一切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0、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为办理上述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1、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聘用或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服务机构。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对董事会办理上述事宜的授权期限确定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且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上述授权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涉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则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40,405.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30%,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人员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及《公司章程》全文。 (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制定了部分治理制度。 6.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0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0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0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0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07、《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08、《市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6.01-6.03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及各相关制度文件。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就本次审议相关事项,提请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7月2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7月21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K11大厦51层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7月21日 至2025年7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张玉萍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5、6.01、6.0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5年7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K11大厦51层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拟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以下材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企业股东或企业股东授权代理人拟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以下材料: (1)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企业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企业的,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5、公司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5年7月16日17:0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6、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本条规定的参会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相关证件(具体要求见“五、会议登记方法(三)登记方式”),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K11大厦51层 邮政编码:200021 联系电话:021-50307121 传真:021-34293321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7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7月0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总计40,405.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61号《关于同意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333,400股,发行价格245.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469,70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15,749,104.82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4月12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308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披露的《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前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3年05月0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总计40,405.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3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05月1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公司于2024年07月0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总计40,405.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3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7月0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134,684.55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40,405.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0%。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一)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超募资金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公司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相关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5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修订说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取得募集资金净额为231,574.9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34,684.55万元。公司的超募资金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关于超募资金的相关要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要求。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监事会专项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系满足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7月05日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 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7月0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原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制度名称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其内容与《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部分现行内部治理制度的内容亦同步修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内部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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