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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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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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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对照表未包含条款中仅进行如下一种或几种修订的情形:(1)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将“监事会”替换为“审计委员会”;(3)将“监事”替换为“审计委员会成员”;(4)删除“监事”、“监事会”及其前后标的符号;(5)将“或”调整为“或者”;(6)进行条款号顺延修改。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人员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健全治理机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因不再设置监事会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制定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制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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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制定后的制度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7月05日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内控体系进行监督、核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3)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视情况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8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张玉萍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玉萍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张玉萍先生,男,1968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1989年10月至2000年5月,担任潍坊鸢飞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担任上海白玉兰滨海度假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5年2月,担任上海锦江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酒店总经理;2005年3月至2018年8月,担任华住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年9月至今,担任上海领昱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20年9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张玉萍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4、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7月4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7月21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1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K11大厦51层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登载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5年7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8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K11大厦51层
  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021
  联系电话:021-5030712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玉萍
  2025年7月5日
  附件: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单位)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或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玉萍先生作为本人(或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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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6月27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贾钧元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是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的必要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使用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40,405.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及《公司章程》全文。
  特此公告。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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