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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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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4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3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的形式送达。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2025年7月4日上午9: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林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李夏云回避表决,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经营管理者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50.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同日刊载于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号)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李夏云回避表决,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同日刊载于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李夏云回避表决,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减资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5年7月21日(周一)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7号)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证券代码:002273 证券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5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3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的形式送达。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监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2025年7月4日上午10: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泮玲娟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韩莉女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实现公司、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共享,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号)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同日刊载于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与会监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5日前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7月5日
  
  证券代码:002273 证券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7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决定,公司定于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4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7月5日刊登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对单独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自2025年7月15日开始,至2025年7月18日下午16:00时结束。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邮编:318014
  邮箱:sjzqb@crystal-optech.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电话:0576一89811901 传真:0576一89811906
  3、会议联系人:韩莉、陶曳昕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273”,投票简称为“水晶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7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7月21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及股份性质: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简称:水晶光电 证券代码:002273 公告编号:(2025)036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水晶光电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公司进行权益的授予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9,063.2221万股的0.0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水晶光电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07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水晶光电承诺:本公司承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水晶光电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经营管理者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需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如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根据最新监管规则取消监事会后,则由薪酬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水晶光电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9,063.2221万股的0.0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二、相关说明
  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或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07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即每股10.07元: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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