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控股股东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金额:汇银木业本次收到的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平法院”)送达的三份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三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4,07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汇银木业于近日收到顺平法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5)冀0636民初1696号、(2025)冀0636民初1697号、(2025)冀0636民初1698号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顺平法院送达的(2025)冀0636执保366号、(2025)冀0636执保367号、(2025)冀0636执保368号《执行裁定书》,顺平法院将汇银木业的成品库房及库房内所有成品板材货物查封,查封的资产账面金额约5,000万元,同时,将汇银木业的主要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账户资金约80万元。查封、冻结的资产账面价值预估为5,080万元。上述资产被查封、冻结主要系因汇银木业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原告王三全、王东仙、王新旺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所致。详情可见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 汇银木业于近日收到顺平法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5)冀0636民初1696号、(2025)冀0636民初1697号、(2025)冀0636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案号为(2025)冀0636民初1696号案件 原告:王三全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2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自202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于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向三被告提供借款本金共计3,720万元。 2、案号为(2025)冀0636民初1697号案件 原告:王东仙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自202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于2023年2月14日、2023年11月19日向三被告提供借款本金共计150万元。 3、案号为(2025)冀0636民初1698号案件 原告:王新旺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自202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于2018年11月26日向三被告提供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9年2月11日向三被告提供借款本金100万元。 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情况 三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崔会军、王兰存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4,0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申请人为王三全之案件裁定冻结3,720万元、申请人为王东仙之案件裁定冻结150万元、申请人为王新旺之案件裁定冻结200万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扣押)执行日开始计算。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因借款产生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情况,已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中介机构和公司人员,全面核查债权债务、担保等相关情况,并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将采取法律措施,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