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7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除派息以外的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根据前述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锁定期安排
  北方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发行完成(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北方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日,下同)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北方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北方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北方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未来如果北方公司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北方公司所持有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
  若北方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北方公司需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北方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过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北方公司承担。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就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部分,由北方公司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以补偿部分由北方公司以现金补偿。补偿的具体金额及执行方式由公司与北方公司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予以约定。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交易对方将根据标的公司的组织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尽快签署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内蒙华电所需的全部文件,并办理将标的资产登记于内蒙华电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该协议。违约方应依该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指上市公司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发行对象名下之日,下同)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85,0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等。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等,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交易标的之一正蓝旗风电的股权收购比例,调整后正蓝旗风电的收购比例由60%增加至70%,本次增加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指标均未超过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的2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的发行价格由3.32元/股调增为3.46元/股;且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事项,发行价格不再调整。发行价格相关的调整不属于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变更、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公司临2025-033号公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鉴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为进一步明确公司与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股份发行数量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司与北方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北方公司,北方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北方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根据标的公司及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华能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之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扩大资产规模,增加装机容量,提高经营效率,增厚公司业绩和股东回报。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正蓝旗风电70%股权与北方多伦75.51%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北方公司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的议案》。
  董事会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增资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与北方公司按照各自在华能内蒙古电力热力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热销售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其增资,其中,公司增资9,375.8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电热销售公司2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电热销售公司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均属于北方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需要纳入累积计算范围内的相关资产。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2月19日)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前12个月内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备考审阅报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说明》《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5年3月31日及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之审计报告》《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5年3月31日及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之审计报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5年3月31日及前一个会计年度备考合并报表之审阅报告》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十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批准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的评估报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说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十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作为评估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查: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企华评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企华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企华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中企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中企华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最终作价以经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十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增发(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交易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公司临2025-034号公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了相应承诺。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日发布,详见公司临2025-035公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该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高原、长明、杨晓华、高玉杰、王珍瑞、王志刚回避表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十一)审议批准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高原先生担任,成员为王志刚、高玉杰、董琰霞、杨晓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四)、(十五)项议案和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项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038)。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2025-038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7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7月25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7月25日
  至2025年7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5和议案18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4、议案6-17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5年2月21日和2025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1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1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能结构调整1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8:30-17:30。
  (如以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请不晚于2025年7月23日送达。)
  (二)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科技楼证券与法务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科技楼
  邮编:010020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邮箱:nmhd@nmhdwz.com
  传真:0471-6228410
  联系人:阿力亚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一天,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7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5.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5年7月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核准、批准或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本次交易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7月10日
  ■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交易对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新增持有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北方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4,301,373,11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9%。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北方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5.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本次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公司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增加5.48%。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重组事项、权益变动事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北方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
  北方公司一致行动人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能结构调整1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管理人为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交易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交易前,北方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474,387,42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3%,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后,北方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增加至4,301,373,11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增加至58.49%,社会公众的持股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
  四、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份发行完毕之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核准、批准或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本次交易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7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