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3172.5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安林业”)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24)闽民终658号〕,省高院就张强等17人与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本次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等17人 原审被告:苏加旭 原审被告:陈松柏 原审被告:陈振宗 原审被告:吴景贤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张强等17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张强等17人承担。 二、本次判决的情况 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闽民终658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