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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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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5-023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3172.5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安林业”)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24)闽民终658号〕,省高院就张强等17人与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本次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等17人
  原审被告:苏加旭
  原审被告:陈松柏
  原审被告:陈振宗
  原审被告:吴景贤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张强等17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张强等17人承担。
  二、本次判决的情况
  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闽民终658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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