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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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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5-05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苏锋、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请求东瑞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起源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01民终2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0191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锋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珍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井强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恒谦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0191民初8714号,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福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信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强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履行完毕,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01民终21321号;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2号;
  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69号;
  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23号;
  5.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3号;
  6.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59号;
  7.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3号;
  8.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13号;
  9.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4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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