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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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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7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基金募集情况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5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7月14日发布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16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7月14日,即2025年7月14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的认定如下: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3)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且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5日
  附件:
  1、《关于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样本)》
  4、《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1:
  关于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宜。
  为实施本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调整费率的具体时间,对《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修改等。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5日
  附件2: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3: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8月1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4: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的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议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降低赎回费率的方案
  调整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后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法律可行性
  由于本基金的赎回费存在全部或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的不同情形,赎回费率的调整有可能导致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减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降低赎回费率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降低赎回费率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2、降低赎回费率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降低赎回费率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以上要点修订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实施降低赎回费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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