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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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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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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港口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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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为布罗德福国际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及其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及其控股股东汕头港口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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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为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的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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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为大连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及其控股股东招商轮船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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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及其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及其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及其控股股东汕头港口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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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为营口港集团/大连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根据相关投资决策,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安通控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安通控股583,852,86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80%,并成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完成的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安通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安通控股的发展需要对安通控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或有下一步的计划安排,可能导致安通控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2025年7月1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安通控股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7.20亿元(含本数),拟增持价格不超过3.20元/股(含本数)。
  作为上述增持计划的一部分,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受让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所控制其他企业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该等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会导致招商局集团合计持有安通控股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除本次权益变动及上述增持计划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外运集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中外运集运承诺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1、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招商轮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由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
  2、2025年7月11日,招商轮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安通控股33,333,334股股份。
  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化资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化资管同意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82,908,988股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意分别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39,000,000股及178,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化资管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中化资管
  乙方(受让方):中外运集运
  2、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2,908,988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6%)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2)经协商,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3.20元;交易总对价等于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265,308,761.6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总额”)。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0%,即265,308,761.60元。
  (2)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协助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乙方予以协助配合。
  4、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经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双方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其他适用内部决议)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可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本协议;
  2)甲方或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3)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交所或股份登记机构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4)如果有权机关作出的限制、禁止完成本次交易的决定、禁令或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
  甲方一:招商港口
  甲方二: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受让方):中外运集运
  2、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一及甲方二同意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92%)及178,5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22%)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2)经协商,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3.20元;交易总对价等于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696,000,00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总额”)。其中,甲方一取得的交易总对价为124,800,000元,甲方二取得的交易总对价为571,200,000元。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协议生效之日且上市公司发布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0%,即696,000,0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披露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并在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乙方予以协助配合。
  4、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经双方按照其公司章程或管理协议以及国资监管要求(如涉及)履行完毕决策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可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本协议;
  2)甲方或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3)本次股权转让不能获得上交所或股份登记机构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4)如果有权机关作出的限制、禁止完成本次交易的决定、禁令或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安通控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事项外,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安通控股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如有)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收购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067,308,763.72元。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资金均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的资金支付方式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的相关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需要对其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交易,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合同或者合意。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建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章程不存在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安通控股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安通控股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充分尊重安通控股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安通控股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保证安通控股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从事对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避免未来发生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没有从事任何对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新增从事对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与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安通控股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安通控股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向安通控股租赁6艘集装箱船舶用于开展外贸集运业务。具体情况详见安通控股披露的《关于向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船舶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2025-004)。
  除上述交易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进行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协议、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安通控股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安通控股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外运集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二)招商港口
  招商港口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三)中理外轮
  中理外轮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四)中联理货
  中联理货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五)中外运船务
  中外运船务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中外运裕丰冷冻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七)营口港集团
  营口港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二、重要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会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以及主要会计政策变更等具体情况详见备查文件。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且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3、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4、《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7、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作出的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赵春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越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务斌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光才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谢桂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国锋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赵春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越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务斌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光才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谢桂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国锋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页无正文,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赵春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越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务斌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光才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谢桂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国锋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39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的情形。
  ●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4.90亿元至5.4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3.36亿元至3.86亿元,同比增加约218.18%至250.65%。
  ● 公司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4.54亿元至5.0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3.90亿元至4.40亿元,同比增加约609.38%至687.50%。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中心初步核算,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4.90亿元至5.4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3.36亿元至3.86亿元,同比增加约218.18%至250.65%。
  2.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4.54亿元至5.0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3.90亿元至4.40亿元,同比增加约609.38%至687.50%。
  (三)本期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0.64亿元。
  (二)每股收益:0.0365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1.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深化推进降本增效等工作,运营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内贸计费箱量和集装箱平均运价较上年同期实现了较好的增长。
  2.报告期内,公司抓住外贸市场集装箱船舶租金上行的机遇,继续通过对外期租模式将部分船舶投入外贸集运市场,也实现了较好的效益。
  综合上述主要因素影响,公司2025年半年度业绩较上年同期实现较大幅度上涨。
  四、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1.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公司财务中心初步核算,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4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安通控股”)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终止相关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日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即2024年6月13日至2025年5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共有3家法人主体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买卖情况具体如下: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系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1)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交易情况
  ■
  (2)中金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
  (3)中金公司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交易情况
  ■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安通控股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交易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安通控股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安通控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系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1)创新投资总部账户
  ■
  (2)权益投资总部账户
  ■
  (3)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对于银河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银河证券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企业同意委托安通控股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企业在自查期间买卖安通控股股票的信息。
  本企业承诺:自本次安通控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2024年6月13日),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即2025年5月28日),上述买卖为本企业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本企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消息不当流通。本企业不曾以任何方式将安通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本企业买卖安通控股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企业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系为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
  对于招商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招商证券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单位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单位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单位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安通控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单位同意委托安通控股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单位在自查期间买卖安通控股股票的信息。”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共有9名自然人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上述自然人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关于上述吕斌、孙华、卿波、喻盛辉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针对上述吕斌、孙华、卿波、喻盛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吕斌、孙华、卿波、喻盛辉分别出具声明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关于上述郦晓霞、蔡卫英、魏丽、蔡春婷、詹朝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针对上述郦晓霞、蔡卫英、魏丽、蔡春婷、詹朝裕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郦晓霞、蔡卫英、魏丽、蔡春婷、詹朝裕分别出具声明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任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直系亲属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述自然人之直系亲属叶宇海、胡耀武、尹德喜、张博文、詹佳璐分别出具声明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做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
  (2)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直系亲属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自查结论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相关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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