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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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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25-036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净利润为负值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50.00万元到-9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
  ●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00.00万元到-1,30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50.00万元到-9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
  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00.00万元到-1,300.00万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利润总额:1,150.9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90.2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61.97 万元。
  (二)每股收益:0.0232 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2025年上半年,受市场宏观经济和行业竞争加剧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公司销售收入下降,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5.4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下降约23%,导致经营业绩亏损。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报告期内,预计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约减少835.00万元,主要系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初步核算,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公告编号:临2025-035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3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3,340,67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33,406.72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4644521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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