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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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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退市锦港/退市锦B 公告编号:2025-09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为2025年6月30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报送日已交易11个交易日,剩余4个交易日,交易期届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及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2025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14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25年6月3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一)证券代码:A股:600190;B股:900952;
  (二)证券简称:A股:退市锦港;B股:退市锦B;
  (三)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5年6月30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报送日已交易11个交易日,剩余4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7月18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于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其他重要提示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退市锦港/退市锦B 公告编号:2025-09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500万元至5,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
  2.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500万元至5,000万元。
  (三)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67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8,936万元。
  (二)2024年半年度每股收益:-0.592690元。
  三、本期公司盈利的主要原因
  (一)财务费用大幅减少
  2025年1-6月,公司通过协商各合作银行,实现一定幅度的利率下调,财务费用相应减少。
  (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下降
  公司采取一系列降本增效措施,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大幅下降。
  (三)收回以前年度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冲回部分信用减值损失。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业绩预告为公司初步测算的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二)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14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6月3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截至目前已交易11个交易日,剩余4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公司尚存在一审败诉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1.广发银行大连分行诉讼事项,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6月4日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我公司给付广发银行大连分行资产权益收购款及逾期罚息,并由我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经征询公司法律顾问,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对《资产权益收购协议》性质认定有误,未认定其具有担保性质,违反类案同判原则,忽视上市公司关于担保的特殊规定及辽宁证监局已经对《资产权益收购协议》构成违规担保进行处罚的客观事实。因案涉协议未履行法定决议及披露程序,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目前已经提起上诉程序。
  如二审维持原判,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对该诉讼事项应承担10,542.28万元资产权益收购款,包括借款本金8,838.98万元、截至2024年9月3日逾期罚息共计326.94万元、自2024年9月4日起以8,838.9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逾期罚息1,325.85万元、案件受理费50.01万元、保全费0.50万元。
  2.营口银行大连分行诉讼事项,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6月24日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公司、锦州中理物流有限公司对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享有的该判决确定的债权在债务人辽港(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及保证人辽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刘辉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责任(以 6,704.375万元为限),并由公司、锦州中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0%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经征询公司法律顾问,关于公司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等方面均存在错误,目前公司已经提起上诉程序。且经公司核查201#-206#储罐2019-2024年的完整存储记录显示,上述储罐从未有案涉31550吨原油的入库信息,原油本身并不存在;且案涉仓单上经办人签字亦不是本人书写,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二审维持原判,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对该诉讼事项最高应承担4,424.55万元赔偿款,包括诉讼事项涉及的本金8,000万元、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221.64万元、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利息、罚息及复利581.67万元、案件受理费45.29万元、保全费0.50万元,合计总金额8,849.10万元的50%。
  (二)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5年半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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