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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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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41
债券代码:128122 债券简称:兴森转债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森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兴森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2025年7月22日
  2、“兴森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0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兴森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7月23日
  4、“兴森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7月17日
  5、“兴森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年7月18日
  6、“兴森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7月22日
  7、“兴森转债”摘牌日:2025年7月23日
  8、截至2025年7月22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兴森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兴森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兴森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9、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2日),“兴森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兴森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13.35元/股。
  一、“兴森转债”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27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268.9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6,89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717号)审核同意,公司发行的26,89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8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兴森转债”,债券代码为“128122”。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7月29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5年7月22日。
  二、“兴森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兴森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0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兴森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兴森转债”到期日为2025年7月22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25年7月17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森转债”。“兴森转债”将于2025年7月18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2日),“兴森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兴森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13.35元/股。
  四、“兴森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兴森转债”到期日及兑付债券登记日为2025年7月22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5年7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兴森转债”持有人。
  五、“兴森转债”到期兑付价格及资金发放日
  “兴森转债”到期兑付价格为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7月23日。
  六、“兴森转债”兑付方法
  “兴森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机构划入“兴森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兴森转债”摘牌日
  “兴森转债”摘牌日为2025年7月23日。自2025年7月23日起,“兴森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兴森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兴森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2%)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兴森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兴森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9.6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兴森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兴森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兴森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兴森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兴森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者联系电话0755-26634452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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