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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88114 公司简称:华大智造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有关内容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大智造”)于2025年8月2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为发挥激励作用,达到激励目的,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新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同意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原上述文件将作废失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6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许怀斌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2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6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10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6108457)所持有的1,409,706股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9月30日非交易过户至“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B886674563),过户价格26.15元/股。 8、2025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修订情况 结合目前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新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即2025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一)修订原因 基因测序上游行业深具“精密仪器+专属耗材+高粘性服务”的强绑定特性,其商业模式本质是以设备为入口、以耗材服务为盈利核心的“超级剃须刀”体系。因此,测序仪新增销售的市场份额是驱动后续试剂销售及收入增长的关键前置条件,抢占设备市场份额即意味着锁定下游客户的长期价值。虽然近年来测序上游行业短期承压,但公司认为,伴随全球降息周期开启、科研经费投入增加、医院自建测序平台需求释放以及新兴应用领域持续拓展,终端检测与科研需求的增量将驱动行业重回两位数增长轨道。在此预期兑现前,公司将全力聚焦于提升测序仪及配套设备的新增销售市场份额,将此确立为现阶段最核心的战略目标。 同时,基因测序仪是集光学、机械、电子、流体、软件、算法等多个交叉学科于一体的复杂系统,对研发、生产、营销等人员的要求较高,保持员工稳定性的同时不断提升员工积极性对公司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且部分激励对象为紧缺复合型人才,在技术研发、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为充分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促进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进行修订,新增非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符合公司现阶段的核心战略方向,发挥激励作用,达到激励目的。 (二)修订内容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修订前: ■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解锁比例如下: ■ 注1:上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修订后: ■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解锁比例如下: ■ 注1:上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包含公司获得授权经销的单分子长读长基因测序仪产品。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修订仅增加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的销量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之一,经修订后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依然具有挑战性。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竞争加剧、地缘政治及关税政策等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增加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作为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契机提升测序平台市占率,有利于吸引及留住人才,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公司已根据上述修订内容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除以上修订内容之外,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其他相关内容未做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修订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事项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发挥激励作用,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本次修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认为:为更有效地执行公司现阶段战略计划,激励核心团队推动测序仪在非关联方客户中的份额提升,增强市场覆盖与长期竞争力,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为保持内容一致性,使得股权激励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同步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及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有关内容修订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监管指南》《激励计划》《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25年8月18日发出补充通知,增加会议议案。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公务不便主持,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牟峰先生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确保股权激励有效性,新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余德健先生、谢伟伟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所涉内容将作出修订,为确保股权激励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余德健先生、谢伟伟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确保持股计划的有效性,新增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牟峰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议,鉴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涉内容将作出修订,为确保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牟峰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5年9月8日15点00分在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C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并于2025年8月18日发出补充通知,增加会议议案。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承恕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更有效地执行公司现阶段战略计划,激励核心团队推动测序仪在非关联方客户中的份额提升,增强市场覆盖与长期竞争力,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为保持内容一致性,使得股权激励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同步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更有效地执行公司现阶段战略计划,激励核心团队推动测序仪在非关联方客户中的份额提升,增强市场覆盖与长期竞争力,公司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鉴于监事古铭女士、刘少丽女士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从审慎角度考虑,需对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过半数,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为保持内容一致性,使得股权激励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公司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同步作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鉴于监事古铭女士、刘少丽女士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从审慎角度考虑,需对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过半数,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5.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563.76万股的1.58%。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5.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563.76万股的1.58%。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25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867人)的11.33%。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外籍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基因测序上游行业国内市场需求不断增长,行业人才竞争日益激烈,高端技术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竞争力的原动力。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核心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公司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提升海外市场占有率做出重要贡献。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价格为26.1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6.1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89元的50%,为每股24.45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2.30元的50%,为每股26.15元。 3、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根基,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而行业人才稀缺,人才竞争加剧,为保持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特此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推动本期激励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授予价格为26.15元/股,这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吸引行业核心人才、留住现有核心人才、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七、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年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27.09亿元)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以2023年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532台)为基数,对各年度剔除关联方的测序仪销量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孰高值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 注1:上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包含公司获得授权经销的单分子长读长基因测序仪产品。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及以上,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Z)×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是直接反映公司的核心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025年增加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的销量作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之一,经修订后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依然具有挑战性。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竞争加剧、地缘政治及关税政策等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增加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作为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契机提升测序平台市占率,有利于吸引及留住人才,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6月11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655.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日再次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9.64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49.64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4%、13.3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6、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本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2022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19,475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7.1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02,231,830.5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17,677,388.4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84,554,442.02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2年9月6日公司此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企业首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281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665,722,924.33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包含以前年度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2020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于第一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 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此外,公司与武汉华大智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签署完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深圳华大智造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签署完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相关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人民币1,665,722,924.33元(其中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净额人民币101,397,051.16元)。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2025年半年度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2025年半年度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保本型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保本型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68,000,000.00元,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详见下表: ■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2025年半年度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2025年半年度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投资完成,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节余资金永久补流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同意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公司已使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29,742,236.59 元(含利息净额)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详见公司于2025年01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节余资金永久补流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编号:2025-007)。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对“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6年3月;增加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武汉作为“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该项目的研发人员费用,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 ■ ■ ■ 注1 :募集资金金额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 :“基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研发生产项目”、“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和“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有募集资金结余。因此,该等项目的期末投入使用进度公式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9月8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C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8日 至2025年9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对议案1、议案2回避表决;作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对议案3、议案4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9月5日(上午9:30一下午17:00) (二)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B区7层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股东可以通过邮件和信函方式登记,以公司接收邮件或信函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件及信函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邮件标题或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确认收到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出席会议时需携带登记材料原件,以作出席资格复核。 (四)注意事项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B区7层证券部 邮编:518000 联系电话:0755-36352505 电子邮箱:MGI_IR@mgi-tech.com 联系人:彭欢欢、黄瑞琪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 半年度评估报告 为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推动公司优化经营、规范运作和积极回报投资者,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等,于2025年4月30日发布《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为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制定出明确的工作方向。公司根据行动方案内容,积极开展和落实各项工作,现将2025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聚焦主业,以高水平的经营质量,深度推进全球化战略 (一)以基因测序为核心,带动三大业务线持续增长 2025年上半年,公司积极应对全球地缘政治风险带来的复杂挑战,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布局,实现了战略层面的稳步推进。国际市场方面,美国生物安全法案虽未最终落地,但其引发的政治不确定性及关税壁垒仍对公司美洲业务形成阶段性压力;对此,公司紧抓国际客户供应链多元化需求的机遇,深入推进全球化战略布局,加速在欧非、中东等高潜力区域拓展,开辟新增长空间以应对单一市场风险。国内市场方面,商务部“不可靠实体清单”政策的实施,为公司创造了重要窗口期,公司敏锐把握这一机遇,通过方案升级和服务提质,加速了国内下游客户测序平台的切换进程,进一步巩固了本土市场的竞争优势。 值得关注的是,上半年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承压,终端需求增速阶段性放缓。公司凭借不断迭代的技术壁垒和深度贴合客户需求的解决方案,实现了测序仪及配套设备新增销售市占率的稳健增长,战略布局持续推进,为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展望未来,伴随海内外临床端应用产品陆续发布、核心资质的加速获证及医保纳入体系的推进,测序仪入院及临床普适化趋势愈发明确,公司正全力覆盖测序下游企业、医院等核心临床领域客户,力争在新一轮增长中抢占市场先机,持续提升全球市场份额与竞争力。 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9,132.14万元,同比下降8.31%。报告期内,公司全读长测序业务(SEQ ALL)销售总量超700台,创历史同期新高,同比增长60.35%;其中,纳米孔测序仪新增销售近50台,国内招标市场份额较去年同期实现翻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全球基因测序仪累计销售总量超5,300台,实现里程碑式跨越。 公司智能自动化业务(GLI)及多组学业务(OMICS)稳健发展,持续布局新增长点。报告期内,GLI业务收入11,171.38万元,同比调整后的GLI业务增长0.39%,报告期内新增销售装机超130台,聚焦AI赋能与智能自动化技术突破及商业化进展;OMICS业务收入同比调整后的收入实现超40%的增长,细胞组学平台通过产品升级加速开拓海外市场,依托DCSP模式实现单细胞与时空产品营销协同,显著提升综合服务价值。 (二)坚持全球化发展战略,深化市场拓展和渠道建设 报告期内,面临宏观市场的复杂波动、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虽然海外市场收入呈现阶段性下降,但公司依然看好海外区域的长期发展潜力,将通过适配性经营策略为海外区域收入提供支撑。 亚太区域,大人群基因组项目方面,已完成泰国基因组项目5万例样本交付,印尼基因组、南澳基因组项目稳步推进中。公司携手杜克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启动亚洲病原体基因组计划(ASIC PGI),提升亚洲病原体测序能力。商业化拓展方面,报告期内新增22家亚太客户,G400测序平台成功打入日本顶尖临床服务商。亚太首台桌面式Tb级别测序仪T1+入驻印度精准肿瘤学领军企业,助力生态基因组研究。公司在新加坡开拓了OEM渠道合作模式,推动业务模式向“直销+经销+OEM”多模态转型,实现细分区域市场的渠道结构优化。能力建设层面,举办60余场覆盖司法、传感染、单细胞、eDNA等前沿应用领域的培训,拓展区域服务半径,构建一体化解决方案。 欧非区域,公司在欧洲市场通过“技术领先-本地深耕-生态协同”三位一体战略实现逆势突破。报告期内,公司新增15项CE认证(IVDR/MDD/RUO)。同期,公司在德国、法国、西班牙、英国等国家或地区新增客户22家,在捷克实现首台T1+装机,稳步提升了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此外,公司参与欧洲人类遗传学学会(ESHG)、SLAS Europe等行业展会并举办30余场线上研讨会,协同经销商强化渠道纵深渗透。 美洲区域,报告期内,公司在美洲区合计新增客户28家,头部存量客户设备使用饱和度持续提升,驱动试剂收入稳定增长。北美区全读长测序业务收入6,645.11万元,同比增长15.13%。公司美洲区域生态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与BioTuring合作推出适配Stereo-seq技术的深度学习工具SpatialX,与Velsera整合DNBSEQ技术为下游客户提供端到端基因检测方案,并与巴西奥斯瓦尔多·克鲁兹基金会拓展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此外,公司与人类细胞图谱(HCA)建立商业合作,将STOmics产品纳入其商业折扣计划。同时,公司积极参与多场行业头部会议,发布T1+及G10-FR新产品及其在全基因组测序、全外显子组测序、空间转录组学以及感染性疾病等应用中的强大功能,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认可度及客户可及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业务覆盖全球六大洲110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13个客户体验中心;营销团队规模达813人。报告期内于四大业务区域新引进12家经销商。依托全球化资源配置与本地化协同,持续提供尖端技术平台及高效本地服务。累计建成30座DCS Lab实验室,科研平台与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报告期内新增用户超160家,累计服务用户超3,560家。 (三)打造安全高效的产品交付能力,助力全球业务发展 2025年上半年,公司全球备件交付及时率稳步提升至90%,其中中国区达91.04%,以72小时交付周期持续领跑行业;T1+发布后,深圳、武汉双基地高效协同快速完成产能爬坡,4个月内实现中、美、德、澳、日等国的极速供应;昆山基地在掌上超声诊断仪通过国家药监局安全性与有效性验证后,产能提升至3000台/月,为公司拓展TO C业务市场打造坚实后台支撑。为持续强化公司出海布局,提升国际影响力并规避地缘风险,公司美国工厂已同步完成小规模试剂产线建设即将投产;本土化量产的G99基因测序仪通过NRTL认证,成功落地斯坦福大学,成为当地标杆案例。公司持续完善德国柏林总部功能,客户体验中心(CEC)与组学前沿实验室(DCS Lab)报告期内接待70余家知名机构访客,高效转化业务线索;拉脱维亚基地作为境外首个规模化生产中心,同步承担设备生产、物流枢纽及技术本地化验证职能。报告期内,柏林总部与拉脱维亚基地均通过ISO/IEC 27001及ISO/IEC 27701年度监督审核,验证全球业务合规与安全管理的体系化效能。依托“基因测序仪产业链链主”企业的引领地位,公司联合50余家供应商攻坚核心原材料,带动产业链整体效率提升25%,实现高本土化率与产业协同的双重突破。技术突破、管理优化、供应链协同的三维发力,为公司长期价值创造与经营韧性构筑坚实底座。 (四)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累计投入人民币15.74亿元。其中,“基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研发生产项目”“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于2025年6月取得联合验收合格证书,标志项目土建工程全面达到交付标准。“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中,公司将审慎使用相关募集资金,继续加大对测序建库应用产品等课题及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优化财务管理,提升经营质量 公司持续关注并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提升应收账款周转率,通过引入供应链融资工具,以银行保理业务和汇票承兑等方式加速应收账款回款速度。同时,公司优化客户信用管理,动态调整赊销政策(额度/账期)并完善全流程管控:事前严格审批信用额度,事中监控履约,事后分析账龄并加强沟通。同时,实施销售回款考核机制,将回款与绩效挂钩,以加速资金回流并降低坏账风险。 在费用管控方面,公司持续加强预算全过程管理,根据收入预测动态调整期间费用的可用额度,使期间费用与收入实现动态均衡,进一步控费提效、提升投入产出比,提高经营效率。 二、持续创新,提前布局前沿技术,注入公司发展新动能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三大业务板块进行产品线更新并持续推进产品矩阵新布局。为顺应长短读长测序技术融合趋势,公司将短读长(DNBSEQ)及长读长(CycloneSEQ)测序技术结合推动全读长(SEQ ALL)技术和应用发展。为实现实验流程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化目标,将实验室自动化业务板块升级为智能自动化业务(GLI)板块;为革命性地解析复杂生物系统,通过深度整合基因组学、细胞组学、时空组学、蛋白质组学等多组学数据,系统揭示生物分子互作网络,将新业务板块升级为OMICS多组学板块,让测序正式成为解锁生命复杂性的核心工具。 公司以“资质法规先行”构筑产品出海核心基石,全球化注册认证体系成效卓著。目前在售高通量测序仪产品已获得全球多个国家/地区的产品资质证书,能支持全球科研到临床多种应用场景。截至报告期末,国内获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检测的基因测序仪共41款,其中基于公司DNBSEQ技术的产品达24款,占比59%;累计主导及参与制定国际、国家等标准104项,填补多项行业空白,显著提升国际话语权。为保护公司核心技术产物的领先优势,公司在专利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源头性的布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境内外有效授权专利数量1,080项,对后续进入市场的竞争者构筑了技术及专利壁垒。 三、优化治理,强化合规管理能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2025年4月,为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 2025年4月,公司发布《2024年度ESG报告》,系统总结了公司2024年度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实践成果与经验。在ESG评分评级方面,公司取得多项提升。Wind ESG评级跃升至AA级,综合得分从2024年的8.50分大幅提升至8.80分,排名从行业第二跃升至行业第一。同期,华证ESG评级从A级(88分)跃升至AA级(92.49分),位列行业第二,彰显公司ESG实践全面领先及资本市场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成绩的认可,有望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增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四、压实责任,强化“关键少数”考核约束,助力公司稳健发展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与“关键少数”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向其传递最新的监管要求及政策动态,积极组织董监高成员参加深圳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多次相关培训学习。不断提升董监高履职技能、合规知识储备,理解监管动态,增强“关键少数”的规范运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引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五、回应关切,拓宽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5年上半年,公司共计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76场次,其中一对一交流合计53场次,一对多及业绩发布会合计23场次;交流方式上,线上会议合计37场次,线下交流会议合计39场次。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的广泛交流,建立了更加紧密的沟通桥梁。 2025年上半年,公司发布2024年年报及2025年一季度业绩的“一图读懂”说明报告,采用可视化形式为投资者解读公司经营发展。除了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日常工作中公司也积极通过自媒体、官网、知识库等途径深化各区域及业务领域的品牌宣传,通过这些多元化的沟通方式,公司旨在构建一个透明、开放的沟通环境,让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第一时间获取公司的最新资讯,增强市场信心,促进品牌形象的正面传播,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和立体的信息参考。此外,公司还定期举办线上线下的路演、研讨会和产品发布会,与投资者和合作伙伴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进一步加深市场对公司战略方向和未来规划的理解。 六、其他 未来,公司将持续聚焦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不断优化管理策略,增强核心竞争力。此外,公司将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制度和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部管理效率。我们还将增强投资者沟通交流,完善投资者回报等方式,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回报,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54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 持股计划2025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实际出席25人,代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份额34,797,962份,占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94.4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保障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确保持股计划的有效性,新增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表决结果:同意34,797,962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100%;反对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0%;弃权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所涉内容将作出修订,为确保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34,797,962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100%;反对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0%;弃权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0%。 特此决议。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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