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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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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012 公司简称:隆基绿能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详见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一、(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及 “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5-074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 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隆基绿能”)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2025年半年度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绿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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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9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实际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减免降低部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减免本公司发行登记费用不含税金额350,000.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为6,965,312,200.00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2019年5月7日、2021年4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9月5日,公司(甲方1)及相关子公司(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5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1/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2020年8月1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9月5日,公司(甲方1)及相关子公司(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 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5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1/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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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2022年2月10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1)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9月5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金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5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2025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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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3月28日,上述 8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2月5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8,211.08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21,698.82万元中的120,000 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节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1,286.84万元差额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024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0,124.38万元,以及前次已结项项目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节余募集资金5,015.48万元,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节余募集资金12,309.91万元和中转账户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节余募集资金107.70万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27,557.47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宁夏乐叶和滁州乐叶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来源系前期审议结项补流时扣除的应付未付金额,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及部分合同变更产生的无需支付款项。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23,599,051.07元和251,346,548.38元分别投入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和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018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20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4,945,599.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上述1,0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3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节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 10GW单晶组件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节余资金31,695.06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1,695.25万元差额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鉴于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已全部转固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在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等后续支出后,公司将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节余募集资金总额4,321.97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包括:本次结项项目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834.03万元,以及前次已结项的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节余募集资金668.87万元,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718.46万元和母公司账户隆基绿能节余募集资金100.61万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由于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公司将上述项目整体节余募集资金总额4,321.97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乐叶”)。公司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陕西乐叶、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光电”)变更为隆基乐叶、宁夏光电。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6月14日,公司已将上述35亿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9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鉴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全部转固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在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等后续支出后,公司将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总额49,654.71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8月31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4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公司增加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本项目实施地点。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的议案》。受光伏行业周期性供需错配的影响,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行业整体开工率不高,根据PVInfoLink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10月光伏行业组件环节整体开工率约50%。基于对行业现状的充分调研,且在公司组件环节产能相对富余的背景下,为确保投入有效性、更好适应光伏行业周期性波动,公司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因此尚未开展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投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审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将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延期至2026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节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1,286.84万元差额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1,695.25万元差额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乐叶”)。吸收合并完成后,隆基乐叶继续存续,陕西乐叶法人主体资格将依法予以注销,陕西乐叶全部资产、债务、人员和业务由隆基乐叶新设分公司并依法承接。因此,公司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将由陕西乐叶、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光电”)变更为隆基乐叶、宁夏光电。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2023年5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原计划投入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皖兴路以北,和谐大道以西。
  2024年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乐叶”)和西安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增加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作为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项目的实施地点。
  2025年5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30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变更为“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铜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陕西省铜川市新材料园区。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附表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3: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4: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5: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6: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附表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652.03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节余资金。
  注2: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节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3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21,496.87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节余资金。
  注4: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0,562.28万元系项目建设节余资金及利息。
  注5:宁夏乐叶年产 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2025半年度实现效益-6,556.97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电池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电池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6: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2025半年度实现效益-4,758.71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电池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电池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7: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2025半年度实现效益-6,088.12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组件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组件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附表2: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5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4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0,124.38万元,以及前次已结项项目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节余募集资金5,015.48万元,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节余募集资金12,309.91万元和中转账户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节余募集资金107.70万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27,557.47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宁夏乐叶和滁州乐叶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来源系前期审议结项补流时扣除的应付未付金额,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及部分合同变更产生的无需支付款项。
  附表3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予以结项并将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节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4,738.47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2:截至2025年6月30日,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4年3月全部转固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6,291.54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3: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2023年,根据公司业务调整,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实施主体已由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陕西乐叶,吸收合并完成后,隆基乐叶继续存续,陕西乐叶法人主体资格将依法予以注销,陕西乐叶全部资产、债务、人员和业务由隆基乐叶新设分公司并依法承接。因此,公司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将由陕西乐叶、宁夏光电变更为隆基乐叶、宁夏光电。
  注4: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655.93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5:银川年产 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2025半年度实现效益-10,628.66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硅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硅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6:嘉兴光伏年产 10GW单晶组件项目2025半年度实现效益3,026.42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组件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组件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7: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5半年度实现效益-3,386.01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电池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电池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8: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 2019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对银川隆基进行厂房改造和老旧设备淘汰,并将银川光伏“银川年产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中的512 台单晶炉搬迁至银川隆基厂房内实施,因场地原因实际搬迁的单晶炉数量为320台。
  附表4:
  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5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5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 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注2:西咸乐叶年产29GW电池项目已于2024年4月全部转固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30,586.93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3: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的议案》。受光伏行业周期性供需错配的影响,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行业整体开工率不高,根据PVInfoLink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10月光伏行业组件环节整体开工率约50%。基于对行业现状的充分调研,且在公司组件环节产能相对富余的背景下,为确保投入有效性、更好适应光伏行业周期性波动,公司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因此尚未开展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投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审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将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延期至2026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5年5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30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变更为“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铜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陕西省铜川市新材料园区。
  注4:西咸乐叶29GW电池项目2025半年度实现效益-16,520.81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电池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电池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5:2024年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增加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作为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项目的实施地点。
  附表6:
  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5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4年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增加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作为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项目的实施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原计划投入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铜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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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全体委员事前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全体委员事前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全体委员事前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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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反映公司2025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5年6月末对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2025年半年度公司拟计提减值准备合计116,672.44万元(未经审计)。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说明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依据和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
  2025年1-6月,公司对有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拟计提减值准备116,672.44万元,主要包括存货因主要产品价格继续下降而计提跌价准备76,100.23万元,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33,154.19万元,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4,872.68万元,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545.34万元。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025年1-6月,公司因上述事项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16,672.44万元,计提减值准备事项拟全额计入公司2025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减少公司2025年半年度合并净利润101,258.95万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5-075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日(星期一)15:00-16:30
  ●会议召开方式:视频直播+电话会议+文字互动,其中视频直播及电话会议为15:00-16:00进行,文字互动为16:00-16:30进行。
  ●投资者可于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起至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preCallQa),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进行提问,或通过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邮箱longi-board@longi.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公司已于2025年8月23日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拟于2025年9月1日召开业绩说明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绩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视频直播、电话会议及文字互动的方式进行,公司管理层将就投资者关心的经营业绩、发展规划等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业绩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和方式
  (一)召开时间:2025年9月1日(星期一)15:00-16:30
  (二)召开方式:视频直播+电话会议+文字互动,其中视频直播及电话会议为15:00-16:00进行,文字互动为16:00-16:30进行。
  (三)参会方式:
  1、视频直播及网络互动方式: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可全程观看本次业绩说明会并进行文字互动。
  (2)进门财经(https://s.comein.cn/5u1277x2):可全程观看本次业绩说明会并进行语音互动。
  2、电话会议拨入方式(参会密码:271464):
  (+86)4001510269(中国)
  (+852)51089680(中国香港)
  (+852)38479190(中国香港)
  (+886)277083288(中国台湾)
  (+1)2087016888(美国)
  (+65)31389722(新加坡)
  (+44)7520666655(英国)
  (+86)01021377168(全球)
  3、手机扫二维码参会:
  ■
  三、投资者问题征集方式
  公司现向投资者提前征集本次业绩说明会投资者问答环节相关问题,投资者可于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起至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preCallQa),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进行提问,或通过公司邮箱longi-board@longi.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四、参加人员
  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刘学文女士,独立董事李美成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晓东先生。
  五、联系方式
  (一)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29-86473930
  (三)联系邮箱:longi-board@longi.com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5-076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近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进行,本次变更不会对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5年7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5号》(以下简称“会计类5号”),对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关于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相关规定给予进一步的处理意见。会计类5号指出,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对于是否应确认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会计类5号就上述问题明确了处理意见,公司作为主板上市公司需适用该规范性文件。
  公司自会计类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并根据上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会计类5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主要内容
  会计类5号发布前,发行可转换债券中权益工具成分对应的应纳税暂时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践中存在处理上的差异。考虑到初始确认时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影响发行可转换债券当期净利润,且后续计量时随着可转换债券金融负债成分相关折价的摊销,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会增加净利润,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未确认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类5号规定明确后,公司遵循相关规定就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自初始计量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其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后续计量时,随着可转换债券金融负债成分相关折价的摊销,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最新发布的规范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三、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的,且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2025-077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结果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7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HHLR管理有限公司(HHLR Management Pte. Ltd.,使用“HHLR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账户,以下简称“HHLR”或“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2025年6月7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7,890,24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0%,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HHLR持有公司股份416,460,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暨权益变动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收到HHLR的告知函,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8月22日,HHLR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37,557,175股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截至2025年8月22日,HHLR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78,902,910股,持股比例4.999999%,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注:股东持股来源为通过协议受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买入的股份,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8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37,557,175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降至378,902,910股,持股比例降至4.999999%(按照公司截至2025年8月21日的总股本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四、其他情况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关于股东换购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计划的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该计划未执行已终止。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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