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使员工长期关注公司发展以更好地实现激励效果,本持股计划设定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本持股计划权益解锁的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安排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因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导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于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未解锁的股票,公司以出售该部分未解锁的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未解锁股票。 2、个人绩效考核 个人绩效考核将根据公司内部个人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持有人只有在各考核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标且个人绩效考核达到相应等级且不存在违反本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才可获得相应权益解锁,具体比例如下: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锁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全部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该部分份额转让给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本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转让价格为持有人未能解锁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并以当期未解锁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给持有人;或将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择机出售,并以当期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或按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处置。 3、本持股计划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持股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猪的养殖销售、生猪屠宰,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收入呈现波动性。同时,公司今年也在积极响应市场变化及政策引导,合理调整产能。在此基础上,公司提出营业收入增长的目标,主要基于以下因素。首先,公司将不断加强育种、营养配方、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研发投入,通过加强公司屠宰与养殖的业务协同效应,提升产品品质,减弱价格波动对于公司收入的影响。同时,积极挖掘新的收入增长机会,一方面,公司将国际化发展纳入战略版图,希望在海外市场实现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公司也将不断优化联农助农的服务模式,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饲料、设备等产品,为其定制化输出一整套生猪养殖解决方案,为未来公司发展寻求新的增长点。 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公司为实现本持股计划的目标,需要在多个维度上进行能力提升与强化,持续提升猪肉品质,以满足市场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培育更加精通业务的核心团队、掌握先进管理理念、引领发展的管理团队以及具备全球视野、勇于开拓的国际化团队,共同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从而为全体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价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持有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持有人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获得相应权益解锁。 综上,本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持有人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持股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本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不含本数)以上份额表决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情形包括: 1、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2、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3、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4、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5、其他需要变更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存续期内,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五、本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自行终止。 2、当本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在存续期内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除前述自行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享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50%(不含本数)以上权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终止。 第五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 一、本持股计划的管理、管理费用 1、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2、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负责开立本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 3、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4、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全体持有人根据所持份额比例承担,全体持有人应自管理委员会发出相关费用缴纳通知后及时足额支付。 5、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二、本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本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六章持有人会议及其召集和表决程序 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每份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除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法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持有本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2、除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本持股计划的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2)按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本持股计划的风险;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持有人会议的生效决议; (4)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存续期的延长; 3、制定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活动的方案; 4、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本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持股计划对应的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持股计划资产清算和财产分配;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3、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特殊情况,召集人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以口头形式通知持有人的,通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第(1)、(2)、(3)项内容。 四、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如下: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决等其他有效的表决方式; 2、本持股计划中,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额(对应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每一股本公司股票)拥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参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或未明确表决意向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审议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经召集人决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书面表决;召集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和进行书面表决、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5、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时,由得票最多者依次当选;除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议案如得到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50%(不含本数)以上的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 7、持有人会议决议须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5%(不含本数)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持有人会议召开前1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10%(不含本数)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持有人会议。 七、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50%(不含本数)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章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 1、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全体持有人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本数)同意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为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职责 1、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等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 (2)为本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5)拟订、执行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6)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7)根据公司的考核结果决定持有人权益(份额); (8)决策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分配; (9)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根据管理办法对持股计划的财产进行处置; (11)负责本计划的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机构”)的选聘、对接工作(如有); (12)办理本计划购买股票的锁定、解禁、分配等全部事宜; (13)行使本计划资产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管理委员会亦可将其资产管理职责授予第三方管理(如选聘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本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14)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2、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主持持有人会议; (2)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根据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内容,代表本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管理委员会委员对本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管理委员会应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三、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1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2、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时间; (2)召开方式; (3)会议地点; (4)审议事项。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本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 5、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6、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记录和会议记录,参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决议记录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7、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决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章本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本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本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出售本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或确定相关股票分配。 3、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资产进行分配。如决定对资产进行分配的,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本持股计划资产依据前款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终止。 4、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管理委员会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现金或股票分配。 5、本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配、将股票权益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等方式,具体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决策。 (1)将可分配给持有人的股票权益,全部或部分非交易过户至各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2)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全部或部分股票权益,并进行现金分配。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6、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股票权益,管理委员会对收回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置:(无论该等权益是否已经过户或分配至持有人名下,无论持有人在职还是已离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或细则的; (2)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原因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的; (3)因廉洁诚信等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中的禁止事项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的; (4)违反竞业限制、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知识产权或特定信息、失职、渎职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5)持有人的行为对公司的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6)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持有人解锁权益后离职的,不应当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单位等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咨询/顾问等服务;若持有人解锁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的2年内违反上述约定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本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公司的决定对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并且在上述的各种情况下,公司对本持股计划权益处置享有最终决定权,公司的决定权不受管委会相关权益处置或其他可能条件的限制。 公司不对任何因上述规定而导致持有人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失效承担任何责任,持有人不得就上述规定以及本持股计划的约定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提出索赔。 二、持有人发生职务变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身故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职务变动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可进行相应调整。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调整或降职,管理委员会将按其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份额,其已授予但未分配的本持股计划的权益由管委会进行处置。 2、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终止 除因达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外,持有人与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自终止之日起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授予但未分配的本持股计划权益由管委会进行处置。 3、退休 除退休返聘外,持有人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终止劳动关系,则: (1)若在其退休当年绩效考核合格且接受公司的竞业禁止限制的,其已授予但未分配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2)若在其退休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管理委员会确定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的可分配的权益。 4、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授予但未分配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非上述情形,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的可分配的权益。 5、身故 持有人因工死亡的,其已授予但未分配的本计划份额不受影响;非上述情形,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的可分配的权益。持有人身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享受前述可分配权益。 6、其他情形 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三、本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应于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将现金分配给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经评定后的可解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具体分配时间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4、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结合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本持股计划的可分配股票收益进行全部或部分分配。 5、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本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6、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确定持有人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数量/金额;因业绩考核不合格、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终止等各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导致无未来分配对象的股份权益,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标的股票权益归公司所有或激励其他价值贡献更大的员工。 7、本持股计划下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由于参加本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并可选择由本持股计划出售相应金额的股票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部分股票分配至个人。 8、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四、本持股计划终止时的处置办法 本持股计划终止时,管理委员会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并按最终综合考核结果向持有人进行分配,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全部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本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承诺,未来不会与本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进行任何一致行动的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持股计划现在及未来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涉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前述人员与本持股计划构成关联关系。除以上情形外,本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本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人员将回避表决。 二、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的,前述人员承诺不担任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在存续期内,若有其他持有人成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自愿放弃其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并不担任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上述人员保持独立,且本持股计划未与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因此本持股计划与上述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本持股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且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持股计划与公司目前尚处存续期内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期即将实施的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持股计划与其他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章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其他协议文件; 三、授权董事会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依据政策变化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订; 四、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持股计划的调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其他事项,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六、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第十一章其他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参加本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劳动/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仍按现行的劳动/聘用关系执行。 二、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本持股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如果本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五、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 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2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已于2025年8月21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召集人已在会议上就通知时限作出说明)。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曹治年先生、杨瑞华女士回避表决。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曹治年先生、杨瑞华女士回避表决。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曹治年先生、杨瑞华女士回避表决。 为保证本次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其他协议文件; 3、授权董事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依据政策变化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订; 4、授权董事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5、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其他事项,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6、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本次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其他协议文件; 3、授权董事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依据政策变化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订; 4、授权董事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5、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其他事项,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6、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回避表决。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回避表决。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回避表决。 为保证本次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其他协议文件; 3、授权董事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依据政策变化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订; 4、授权董事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5、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其他事项,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6、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21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召集人已在会议上就通知时限作出说明),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党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监事会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监事苏党林先生回避表决。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监事苏党林先生回避表决。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9月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9日 (六)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八)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8月2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嘉宾等。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有关内容请参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会议提案编码: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上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议案构成关联交易的,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需履行回避程序。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报名登记时间:2025年9月1日8:00-17:00。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上述报名登记时间内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报名系统提交登记资料进行报名,不接受电话登记。 股东可通过下方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方式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提示流程进行操作,在报名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报名所需附件。 (1)股东大会报名系统登录网址:https://eseb.cn/1qWjGDbeQZa (2)股东大会报名系统登录二维码: ■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身份证明及上述登记资料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签到入场。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曹芳 电话:0377-65239559 传真:0377-66100053 邮编:473000 电子邮箱:myzqb@muyuanfoods.com 2、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 月23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714”。 2、投票简称:“牧原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9月8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至2025年9月8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特别说明: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项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