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邵树伟先生对线上表决投票系统累积投票规则理解有误,导致投票操作失误,误将累计投票的投票数量投为1票,因此导致本次议案未通过。公司将重新择机审议本议案。邵树伟先生今后将加强学习,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2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此次会议,本议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董事长邵树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监事吴振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3、董事会秘书施佶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许立群列席了本次会议,高管李 强、钱旭、史旭平、道峰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 2、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怡星、高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