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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18、2025年6月1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公司办理完成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禁手续,实际办理完成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106名,实际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1,183,850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 19、2025年7月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第二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2025年第二季度公司《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行权股票数量为100股,占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的0.0040%。 20、2025年7月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公司办理完成了《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禁手续,实际办理完成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138名,实际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4,558,560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14日。 21、2025年8月1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公司《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第二期可申请行权人数为35人,可申请行权数额为1,920,077份,行权价格为2.00元/份,行权起始日为2025年8月15日。 22、2025年10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第三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且完成股份登记的期权数量合计为712,541股,占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的37.11%。 23、2026年1月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第四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2025年第四季度公司《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且完成股份登记的期权数量合计为1,170,480股,占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的60.96%。 24、2026年4月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年第一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且完成股份登记的期权数量合计为37,056股,占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的1.93%。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1、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鉴于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两项业绩指标均未达到股票期权行权的触发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因考核未达标而不得行权的3,893,600份股票期权。 2、股东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会合法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和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等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和数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及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将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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