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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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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44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鸿创三街1号(凌玮科技大厦)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1人,代表股份69,880,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4225%。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67,713,9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53%。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5人,代表股份2,166,4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5人,代表股份2,166,4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95人,代表股份2,166,4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9,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9,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三)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9,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四)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7,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3,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颖妮、胡湘仲、洪海、彭智花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2,164,1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4,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9,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超、彭瑾瑜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广法意字(2026)第414号
  致: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玮科技”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1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5:00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泓创三街1号(凌玮科技大厦)总部大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1人,代表股份数为69,88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2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67,713,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5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5人,代表股份数为2,166,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5人,代表股份数为2,166,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95人,代表股份数为2,166,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4: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6: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9,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议案2: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9,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议案3:关于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9,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议案4: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7,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3,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议案5: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颖妮、胡湘仲、洪海、彭智花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2,164,1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4,1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议案6: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79,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5,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治海: 王超:
  
  彭瑾瑜: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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