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经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批准,特此公告本公司2025年度的相关经营管理信息如下: 一、公司简介 (一)公司名称 中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缩写:复星保德信人寿) 英文:Pramerica Fosun Life Insurance Co., Ltd.(英文缩写:PFL) (二)注册资本 人民币33.621亿元 (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2389弄1-2号置汇旭辉广场A座17-18层01、02、03、05、06、07室 (四)成立时间 2012年9月21日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经营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经营区域: 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江苏省、河南省、四川省 (六)法定代表人 曾明光 (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 客服电话: 400-821-6808 投诉、理赔及保全服务详情可点击以下链接: https://www.pflife.com.cn/fbofficialweb/ 投诉渠道: 1.致电客服热线: (1)拨打400-821-6808客服热线,根据语音提示按“投诉建议”转人工服务; (2)拨打021-6882-6197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热线。 2.通过网络留言: (1)登录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pflife.com.cn/fbofficialweb/),选择“客户服务”一一“投诉处理”, 即可在官网留言投诉/建议; (2)搜索公众号“复星保德信人寿”,点击“关注”,点击“星保单”一一“在线投诉”,即可在官微留言投诉。 3.面访投诉: 客户亲访服务网点,或公司投诉处理人员上门走访客户。 4.来信来函投诉: 客户来信详细说明投诉争议情况及诉求。 投诉处理程序: ■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25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2025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利润表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续)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续)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利润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利润表(续)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利润表(续)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续)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续)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五)财务报表附注 1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2012年9月13日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原中国保监会”) 批准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本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获得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设立了北京、山东、江苏、河南和四川分公司。 本公司批准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2015年5月13日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监许可[2015]439号),本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0亿元。2016年6月27日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许可[2016]635号),本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3亿元。2017年4月7日,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监许可[2017]382号),本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6.621亿元。2020年9月6日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银保监复[2020]568号),本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33.621亿元。变更后股东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分别拥有本公司50%股权。 本公司及子公司 (以下简称“本集团”) 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为: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法定保险业务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业务等。 本年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详见附注4。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集团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20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以选择提前执行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6月22日下发《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以下简称“过渡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一步通知”)。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一步通知,符合过渡办法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财会[2020]20号)的日期。 本集团于本年度开始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本集团首次执行相关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影响详见附注3。 (2) 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果及合并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 (4) 会计年度 本集团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 记账本位币及列报货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公司及子公司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a)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①过渡日的衔接方法 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财会[2020]20号)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首次执行日是指企业首次应用该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开始的日期,过渡日是指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本集团股东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属上市母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 本集团于2025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参照财政部于2023年3月发布的《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因此过渡日至首次执行日期间的比较期财务信息因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而进行了重述。 于过渡日,即2022年1月1日,本集团在可行的范围内采用全面追溯法。当全面追溯法不切实可行时,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和公允价值法。 根据修正追溯调整法计量的合同 本集团在采用全面追溯法不切实可行时,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使用在过渡日合理可靠的信息,以获得接近全面追溯法结果。本集团在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 A 使用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如果不能获得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所必需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则本集团采用公允价值法。 B 尽可能多地使用可用于全面追溯法的信息,不过只需使用无须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就可获得的信息。 对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在过渡日的合同服务边际或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本集团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A 以过渡日或更早日期(如适用)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根据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至过渡日或更早日期(如适用)发生的现金流量进行调整,确定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的未来现金流量; B 以过渡日估计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金额为基础,根据在过渡日签发或分出的类似保险合同的相关风险释放方式,估计过渡日之前合同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确定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金额; C 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确认合同服务边际的,按照初始确认时折现率计提利息,并基于过渡日合同组中的剩余责任单元和该日前的责任单元,确定过渡日前计入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 D 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确认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采用合理的方法,确定分摊至过渡日前的亏损部分; 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在过渡日的合同服务边际或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本集团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A 以过渡日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减去该日履约现金流量的金额为基础,根据过渡日前相关现金流量以及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进行恰当调整; B 合同组根据本条A确认合同服务边际的,基于过渡日合同组中的剩余责任单元和该日前的责任单元,确定过渡日前计入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 C 合同组根据本条A确认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将该亏损部分调整为零,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过渡日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值。 根据公允价值法计量的合同 运用公允价值法时,本集团将保险合同组公允价值与过渡日保险合同组履约现金流之间的差额定义为合同服务边际或者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本集团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A 在过渡日确定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及以后适用的折现率; B 对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对应亏损保险合同的,根据过渡日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乘以预计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摊回的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的比例,计算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在过渡日的亏损摊回部分金额。 分类重叠法 为减少可能导致比较财务报表上保险合同负债与相关金融资产之间产生会计错配,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本集团选择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时对金融资产采用分类重叠法,即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分类、计量和减值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用于列报过渡日至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期间的比较信息。 本集团在应用分类重叠法时: A 本集团使用在过渡日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预计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相关金融资产的分类,用于列报过渡日至新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日期间的比较信息。 B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在比较期间评估分类为以摊余成本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减值。 C 对采用分类重叠法的金融资产,在过渡日的新账面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过渡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首次应用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对本集团2025年1月1日的财务报表的影响请参见附注4 (1) (b)。 ②于过渡日计量的(再)保险合同 签发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服务收入 ■ ■ 合同服务边际 ■ (b)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①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影响披露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政策列示于附注3(4)。在首次执行日,本集团对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特征进行了分析,并评估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本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 于2025年1月1日,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按照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分类和计量的影响: ■ 4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于2025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下: ■ 注:财务报表附注完整内容参见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网站地址:http://www.pflif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