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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赵瑞贞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子欣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少华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赵瑞贞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子欣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少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赵瑞贞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子欣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少华 (三)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股票简称:迪生力 股票代码:603335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迪生力 股票代码:603335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门力鸿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台山市台城西湖路26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协议转让),持股比例下降 一致行动人:LEXIN INTERNATIONAL INC 签署日期:2026年4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力”“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LEXIN INTERNATIONAL INC为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江门力鸿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拟向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25,68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帮助上市公司推动旧厂地块的收储工作以及财务资助给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事项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江门力鸿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江门力鸿投资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4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上市公司25,68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00%)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受让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门力鸿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ZHAO RUI ZHEN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 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票简称:迪生力 股票代码:603335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迪生力 股票代码:603335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2509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协议转让),持股比例增加 一致行动人:无 签署日期:2026年04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力”“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 (二)基金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于自身投资需要,拟受让江门力鸿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25,68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5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事项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5个月内,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无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 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25,68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 具体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 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负责人:兰俊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江门力鸿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 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秘处,以备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券代码:603335 证券简称:迪生力 公告编号:2026-028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江门力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鸿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与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弘钱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力鸿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68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转让给君弘钱江。 ● 本次权益变动前,力鸿公司持有公司115,062,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87% ,力鸿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93,731,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25% ,君弘钱江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力鸿公司持有公司89,373,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87%,力鸿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68,043,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25%,君弘钱江持有公司25,688,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君弘钱江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君弘钱江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15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 注:力鸿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力鸿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帮助上市公司推动旧厂地块的收储工作以及财务资助给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君弘钱江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及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拟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君弘钱江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情况 ■ 2、基金情况 ■ 3、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江门力鸿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条 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5,688,6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00%)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1.2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78元/股(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48,480,108 元(大写: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佰零捌元整)。 第二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2.1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分阶段支付转让价款: (1)定金支付: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45%(即人民币66,816,048.6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2)第二笔价款支付:标的公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35%(即人民币51,968,037.8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3)尾款支付:标的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20%转让价款(即人民币29,696,021.6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2.2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并于汇款时直接支付。 第三条 信息披露与过户手续 3.1 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标的公司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 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后,乙方即成为标的公司股东,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四条 其他承诺事项 4.1 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5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4.2 甲方保证: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甲方依法取得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取得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不存在以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甲方对于标的股份的权属情况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保证不存在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可能影响或阻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2 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甲方承诺自收到乙方本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材料,取得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函并收到乙方本协议约定的第二笔款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若因甲方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则超过10个工作日之后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延迟超过15日仍未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3 若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导致此次交易不能完成,甲方收到相关部门明确回复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定金。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受让方为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不涉及当前市场热点赛道及概念题材,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5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五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公司股份, 自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15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3、本次交易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4、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335 证券简称:迪生力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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