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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5 |
|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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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1,139,96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655,200股后的149,484,7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422,715.20元,同时使用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数量为59,793,907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每10股转增股数及除权除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2,422,715.20元/151,139,968股*10=1.483572元,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1483572元。 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转增股数=本次转增新增股份数量/本次转增前总股本=59,793,907股/151,139,968股*10=3.956194股,即每股转增0.3956194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1+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转增股数)=(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483572元/股)/(1+0.3956194)。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同时使用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1,139,968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55,2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定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1,139,96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655,200股后的149,484,7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422,715.20元,同时使用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数量为59,793,907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655,200股后的149,484,7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权益分派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51,139,968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210,933,875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增股份于2026年5月8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增股份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增股总数与本次转增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5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4月23日至登记日:2026年5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4、本次转增股本新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6年5月8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转增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股份变动情况表中的数据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为准。 七、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210,933,875股摊薄计算,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43元。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655,2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149,484,768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22,422,715.20元,使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数量为59,793,907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每10股转增股数及除权除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2,422,715.20元/151,139,968股*10=1.483572元,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1483572元。 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转增股数=本次转增新增股份数量/本次转增前总股本=59,793,907股/151,139,968股*10=3.956194股,即每股转增0.3956194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1+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转增股数)=(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483572元/股)/(1+0.3956194)。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首发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继林、麦睿明、叶庆忠、周敏、叶劲忠承诺:“本人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原一致行动人李继林、麦睿明、叶庆忠、周敏、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共青城凯美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通过其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曾维清以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监事伍瑜、李元治、李增才、刘仁和(监事)、黄权威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由29.43元/股调整为20.98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前的最低减持价格-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1+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转增股数)=(29.43-0.1483572)/(1+0.3956194)=20.98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4,05A号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陈 龙、谢 娜 咨询电话:0763-3983168 传真电话:0763-3698068 九、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已披露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的公告。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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