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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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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7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6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邓伟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参股公司SAH提供财务资助,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提升物流体系的稳定性。本次公司向SAH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1,000万美元,各股东对其均为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等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7月6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尹桂珍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SAH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提升物流体系的稳定性;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等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2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按40.72%的持股比例向PT. Satya Amerta Havenport(以下简称“SAH”)提供不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借款利率不超过8%,借款额度在协议有效期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各股东对其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被资助对象履约能力良好,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借款利率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为保障参股公司SAH的正常生产经营,提升物流体系的稳定性,各股东拟按出资比例向SAH提供资金支持。公司(或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拟按40.72%的持股比例向SAH提供不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借款利率不超过8%,上述借款额度在协议有效期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以上被资助对象未提供担保,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且被资助对象履约能力良好。
  (二)审议情况及其他说明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经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召开专门会议,全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萨蒂亚阿美特港口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说明:CNGR HONG KONG ZHENGHANG NEW ENERGY CO., LTD.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萨蒂亚阿美特港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4日。截至2025年3月31日,总资产为人民币72,280.52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9,005.72万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738.91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9.57万元。
  (3)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SAH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
  (4)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对SAH提供财务资助0万美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况。
  (5)被资助对象资信情况
  经查询,SAH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按40.72%的持股比例向SAH提供不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借款利率不超过8%,上述借款额度在协议有效期范围内均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与SAH尚未签订相关借款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SAH为公司参股公司,属于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重要举措,为满足参股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资金需求,提升物流体系的稳定性,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其业务发展。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加强对SAH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且本次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标准收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参股公司SAH提供财务资助,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提升物流体系的稳定性。本次公司向SAH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1,000万美元,各股东对其均为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SAH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提升物流体系的稳定性;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经审议,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股公司SAH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提升物流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加强对SAH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且本次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借款利率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12,817.54万美元。本次若按1,000万美元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13,817.54万美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2%;不存在财务资助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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