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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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浦南一路177号公司10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晓霞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8人,代表股份190,92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3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9,36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9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3人,代表股份1,56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3人,代表股份1,56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3人,代表股份1,56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73%;反对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8%。 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73%;反对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8%。 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54%;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1%;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5%。 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46%;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0%;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5%。 本议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0%;反对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0%。 本议案通过。 (六)《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10%;反对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2%。 本议案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19%;反对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7%;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4%。 本议案通过。 (八)《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2%;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0%;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8%。 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敏、晏佳雨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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