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 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19,628,631.0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二审判决系终审判决,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肿瘤医院”)无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鉴于忠诚肿瘤医院与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建设”)就工程总包合同相关款项尚未完成结算,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于2026年8月26日出具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京02民终5275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洁建设”)与国恒建设、忠诚肿瘤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二中院已做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 2017年7月25日,国恒建设(承包人)与弘洁建设(分包人)签署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鉴于国恒建设与忠诚肿瘤医院已经签订的《北京忠诚肿瘤医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就本机电安装工程分包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就合同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结算等进行了约定。业务分包合同签署后,弘洁建设于2019年7月12日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竣工。但截至本案诉讼立案时,国恒建设尚欠弘洁建设9,811,667.987元工程款未支付。为追回欠款,弘洁建设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国恒建设支付工程款及延期履行利息,忠诚肿瘤医院承担连带责任。2026年1月30日,丰台法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6民初11601号】,判决国恒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弘洁建设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驳回弘洁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2026年2月3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号)、《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号)。 2026年2月6日,因不服丰台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国恒建设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丰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6民初11601号】第一、二项;并改判国恒建设不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 2026年8月26日,北京二中院出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京02民终527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二中院认为,国恒建设、弘洁建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659.96元,由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329.08元,由北京忠诚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7,330.88元(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判决系终审判决,忠诚肿瘤医院无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鉴于忠诚肿瘤医院与国恒建设就工程总包合同相关款项尚未完成结算,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